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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十三五规划重点之污水处理篇(京津冀)

时间:2017-02-28 17:22

来源:环保人俱乐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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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涉农区县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区县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配合)

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清淤、改造淡水养殖池塘30万亩,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继续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改造海水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车间,全部配备物联网智能化控制系统和生态循环水处理系统,养殖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0%以上。水产养殖排水水质满足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要求。积极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市农委牵头,市海洋局配合)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清洁村庄行动,实行全市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20年底前,规划保留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加快推进河道清淤疏浚,实施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到2020年,按国家规定目标,完成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建委配合)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落实国家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天津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配合)

加强船舶污染排放环境监管。600载重吨及以上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国内航行油轮,不得载运重质货油在渤海海域航行。严格船舶排放压载水作业审批。督促在我市水域内航行的国际航线船舶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船舶残油、废油按规定要求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2017年完善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完善船舶污染物排放指标及统计方法,逐步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天津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配合)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按照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2017年底前,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2020年底前,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指导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农委、天津港集团配合)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排放

全面取缔“十小”落后企业。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排查,制定和实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硫、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取缔实施方案,于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对未按期完成取缔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涉水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全面排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到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全省“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与清洁化改造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

到2017年底前,造纸企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企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各市要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业集聚区要列出清单,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到2016年底前,全省所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推动工业企业入园进区。新建“十大”重点行业等重污染工业项目须入园进区。到2016年底前,全面摸底排查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出台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实施方案,明确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确因不具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须明确保留条件,实施尾水深度处理,实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否则一律予以关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水平。

编辑:李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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