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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 32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

时间:2017-02-23 10:42

来源:宁夏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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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网小编从宁夏自治区环保厅获悉,宁夏为加强全区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工作,特编制了《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和《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水污染防治工作,宁夏将全面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到2017年底,黄河流域宁夏段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3.3%以上,泾河达到Ⅱ类水质,清水河、渝河、葫芦河、茹河稳定在Ⅳ类水质;南干沟、清水沟、中卫第四排水沟、中宁北河子沟等4条重点入黄排水沟基本达到Ⅳ类水质;全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银川市消除城市段黑臭水体;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争取高于2016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6.7%左右。以下为相关文件。

关于征求2017年度全区大气、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7年大气、水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要求,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和《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于2017年1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联系人:环境保护厅大气环境管理处 周翔

环境保护厅水环境管理处 马继仁

联系电话:(0951)5160969邮箱:dqhjgl@163.com

(0951)5160945nxwrfz@163.com

附件:1. 2017年度全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

           2. 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

   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1月21日


2017年度全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103号),确保完成各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黄河流域宁夏段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3.3%以上,泾河达到Ⅱ类水质,清水河、渝河、葫芦河、茹河稳定在Ⅳ类水质;南干沟、清水沟、中卫第四排水沟、中宁北河子沟等4条重点入黄排水沟基本达到Ⅳ类水质;全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银川市消除城市段黑臭水体;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争取高于2016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6.7%左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全区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和制革行业力争完成或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经济局。)

(二)全面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2017年底前,全区32个工业园区在2016年开工建设的基础上,全部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配套完善集污管网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

(三)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全区34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在2016年建设和提标改造的基础上,全部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所有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银川市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

(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2017年底前,现有2个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新建1个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牧厅。)

(五)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计划实施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配套设施建设。(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农牧厅;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六)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的农村水污染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污水处理项目终期评估,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实施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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