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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征求对《“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

时间:2016-11-17 16:27

来源:发改委、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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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城镇污水处理主要指标及任务

“十三五”时期城镇污水处理主要指标及任务
“十三五”时期城镇污水处理主要指标及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1.新增配套污水管网

(1)建设任务。加大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优先解决已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问题,强化黑臭水体沿岸污水截流、收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十三五”期间,新增污水管网 13.44 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 8.06 万公里,县城 2.50 万公里,建制镇 2.88 万公里。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均覆盖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大幅提高污水收集能力。

(2)技术要求。除干旱地区外,新建污水管网要采取雨污分流。污水管网收集能力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相匹配。污水管网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严格做好闭水实验,防止检查井、接口渗漏等问题。

2.强化老旧管网维修改造

(1)建设任务。对年久失修、漏损严重、不合格的老旧污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进行维修改造,减少管道污泥淤积、超载等保证过流能力,改善因管网破损造成大量地下水等外来水进入而影响排水、治污效能发挥,避免污水渗漏导致管道周边地下水及土壤污染等,确保收集的污水水质、水量稳定。

“十三五”期间,维修改造老旧污水管网 4.24 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 2.52 万公里,县城 0.91 万公里,建制镇 0.81 万公里。

(2)技术要求。以保证管网的截流、输送污水效能、增加截流污水量和浓度为评价标准,维修改造后的污水管网要不破损、不漏水,排水顺畅。

3.加强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

(1)建设任务。除干旱地区外,应当按照本地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加快实施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加快建设截流、调蓄等设施。

“十三五”期间,雨污分流改造管网 3.89 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 2.61 万公里,县城 1.28 万公里,建成后将促进雨、污分质处理及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2)技术要求。应结合降雨量情况及建成区管网现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原有雨污合流管网在清淤、疏通后可作为雨水管,并新建污水管道。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地区,应通过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控制雨污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

(二)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建设任务。优先支持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县城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快解决设施布局不均衡问题,着重提高新建城区及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对经济发达地区、水体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以及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重点流域地区,增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并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十三五”期间,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4890 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 2848 万立方米/日,县城 980 万立方米/日,建制镇 1062 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布局要充分考虑管网建设需求、河道及景观水体补水、污水再生利用等。在人口密集、污水量大的地区,宜采用成熟的集中处理方式。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技术路线简单、投资规模小、运行维护成本低、便于维护和管理的工艺,如湿地处理、土地处理、氧化塘等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

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及近岸海域汇水区域)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水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脱氮除磷效果好的工艺技术,出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建成区水体未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2.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能力

(1)建设任务。敏感区域以及建成区地表水体水质未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未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的,均为提标改造对象。

“十三五”期间,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4053 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 3532 万立方米/日,县城 521 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各地应根据污水进水特点、排放和再生利用要求,科学选择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工艺,并强化脱氮除磷能力,加强污水再生利用,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及再生利用相应水质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人工湿地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出水水质,作为河道补充水、景观用水等。

(三)重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

1.建设任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现有不达标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加快完成达标改造。优先解决污泥产生量大、存在二次污染隐患地区的污泥处置问题。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考虑统筹集中处理处置。 “十三五”期间,新增或改造污泥(按含水率 80%的湿污泥计)无害化处理处置规模 6.31 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 4.57 万吨/日,县城 0.89 万吨/日,建制镇 0.84 万吨/日。

2.技术要求。坚持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按照“绿色、循环、低碳”要求,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采用成熟的污 9 泥处理处置方案,鼓励采用高级厌氧消化和能源化、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尽可能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鼓励将达到稳定化、无害化标准的污泥制成有机碳土,用于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等方面。污泥处置设施应按照“集散结合、适当集中”原则,从而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

(四)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十三五”期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 2113 万立方米/日,其中,京津冀地区 383 万立方米/日,缺水地区 1493 万立方米/日,其他地区 237 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我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规模达到 4766 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结合再生水用途,选择成熟合理的再生水生产工艺。按照“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解决再生水利用量小、面窄的问题。鼓励将污水处理厂达标处理的尾水经人工湿地等生态设施进一步净化后的再生水,作为生态和景观用水。再生水用于工业、绿地灌溉、城市杂用水时,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方案,要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生产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模及布局。

(五)初期雨水污染治理

1.建设任务。在全国 36 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初期雨水处理设施规模 1016 万立方米/日,探索初期雨水污染治理模式。

2.技术要求。从源头控制初期雨水径流污染,通过科学划分排水片区,合理布局雨水管道和调蓄设施,有效收集初期雨水。根据初期雨水的水质,可采用输送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或就地结合景观、绿地等进行自然生态处理并资源化利用。

(六)加强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

1.建设任务。“十三五”期间需整治 1992 个城市黑臭水体,总长度 5904 公里,与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相关的新增或改造排水管网、新建与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等设施建设,已纳入前述重点建设任务。

2.技术要求。针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要重点抓好控源截污。对于直排污水的排污口,建设岸边截流管渠、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截污;对地下水位高的地区,要从入河排水口、截流干管逐段进行检查,整治管道接口、检查井等渗漏,逐步解决管网“清污混流”的问题;对于合流制管网,要逐步进行改造,建设调蓄、截流等设施,控制溢流污染。气候、土地等条件适宜的地区,可建设沿河湿地等生态处理设施,解决雨水面源污染。在做好控源截污措施的同时,要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畜禽养殖场等的污染治理,推进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和活水保质等措施。(七)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1.建设任务。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能力建设,形成国家、省、市三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体系,增强利用信息化手段的监管、预警与应急能力。

“十三五”期间,建设国家级排水与污水处理监测站 1 座、省级监测站 38 座、市级监测站 288 座。所有设市城市具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测能力。

2.技术要求。国家和省级监测站应具备全指标监测能力和主要指标的流动检测能力,市级监测站应具备污水管网排查与检测、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及部分选择控制项目的分析能力,污水处理厂监测站应具备日常指标检测能力,满足政府监管和企业运行管理的需要。建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数据的动态信息监督管理。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共投资约 5829 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 5784 亿元,监管能力建设投资 45 亿元。设施建设投资中,包括新建配套污水管网投资 2188 亿元,老旧污水管网改造投资 788 亿元,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投资 588 亿元,新增污水处理设施投资 1192 亿元,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投资 395 亿元,新增或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投资 316 亿元,新增再生水生产设施投资 215 亿元,初期雨水治理设施投资 102 亿元。“十三五”期间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中控源截污涉及的设施建设投资约 1700 亿元,已分项计入规划重点建设任务投资中。

(二)资金筹措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镇污水处理的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积极引导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对设施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并逐步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对暂未引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和适度补贴,保障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

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适当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成本并合理盈利。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无法满足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适当补偿,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各地要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的规模、布局和用地进行统筹安排,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二)创新运作模式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积极鼓励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培育和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污水处理企业,健全以特许经营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产业 13 集中度。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城镇污水处理领域的应用,鼓励按照“厂网一体”模式运作;通过绩效考核,按照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付费,提升污水处理服务效能,避免“厂网不配套”、“泥水不配套”等问题。

(三)加强技术支撑

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加强技术指导。加快制定有关技术的评价标准体系和方法。围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建设和培养。

(四)加强宣传引导

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搭建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渠道,大力宣传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通过制作宣传公益广告片、宣传册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

转变政府职能,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管能力建设,强化水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削减评估等方面的考核,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对社会资本参与运营服务的,建立科学、全面、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和标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支付的依据之一。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五、规划组织实施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所属城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要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流域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衔接。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规划任务的顺利实施。发展改革委继续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基金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各地规划实施的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规划》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全力支持和推进《规划》实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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