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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15-12-19 13:22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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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确保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以下简称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切实解决部分区域、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重庆市发布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版水十条),内容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确保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以下简称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切实解决我市部分区域、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有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四届历次全会、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大会任务要求,严守生态文明建设“五个决不能”底线,确保三峡库区水环境和生态安全。坚持围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优化流域水生态格局,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水环境质量和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水环境问题为核心,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坚持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激活市场力量,实施创新驱动,推动水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现代化,守住青山绿水。

二、工作目标

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不低于上游地区来水水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纳入国家考核的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到2020年,在上游地区来水水质保持优良的情况下,三峡库区水质总体达到优良,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到2030年,力争三峡库区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指标。

到202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0%。到203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5%。

(二)重点支流、区域水污染治理改善指标。

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56个湖库污染整治工程。到2017年,主城区56个湖库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全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38条重点支流基本消除黑臭断面。到2020年,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38条重点支流总体达到河流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到2030年,各支流总体达到河流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

(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工业污染排放控制指标。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一小”工业企业,整治“十一大”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生活污染排放控制指标。到2017年,实现全市建制乡镇和撤乡场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主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到2020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

农业污染排放控制指标。控制农业种植施肥、农药使用等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其他区域实施总量控制并配套建成污染防治设施。

船舶码头污染排放控制指标。开展船舶码头污染治理,2020年年底前按有关环保标准完成已投运船舶改造,港口码头污染排放达到环保有关要求。

四、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优化流域水环境保护格局。

1.积极保护生态空间。长江、嘉陵江河道保护线(按照两江防洪标准水位或防洪护岸工程划定,下同)外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尚未建设的区域控制不少于50米的绿化缓冲带,非城镇建设用地区域控制不少于100米的绿化缓冲带。长江、嘉陵江的40条一级支流河道保护线外侧,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尚未建设的区域控制不少于30米的绿化缓冲带,非城镇建设用地区域控制不少于100米的绿化缓冲带。绿化缓冲带内要保持原有的状况和自然形态,原则上应为绿地,除护岸工程及必要的市政设施外,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对已有人为破坏的必须进行生态恢复,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行为。(市规划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铬、镉、汞、砷、铅等五类重金属,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对上述范围内的现有企业,当地政府要制定并实施退出或搬迁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突破城市规划蓝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深化水资源管理。

4.控制用水总量。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求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97.13亿立方米以内;到203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05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等参与)

5.严控超采地下水。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利用地下水和因工程建设(如隧道、涵洞)可能造成地下水流失、地面塌陷的工程项目,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等参与)

6.提高用水效率。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指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29%、30%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全市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济信息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质监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要充分利用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污水的滞渗能力,建设绿色环境基础设施,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任务。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路面的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缺水型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市政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广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39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以上。(市水利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7.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长江、嘉陵江、乌江一级支流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对不能保证生态基流的,要采取减少闸坝数量等措施保证生态流量。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确定抗旱基本水量流量和防洪保安安全流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抗旱应急基本用水安全。(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及其梯级电站建设集中的重要次级河流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预警水位、旱警水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到2017年,完成试点河流生态流量确定工作;到2020年,完成全市江河湖库生态流量数据库建设。(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三)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8.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主城各区从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全市所有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9.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6年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规范设置标识标牌、排污口及污染源整治工作。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为单一水源的,2020年年底前应基本完成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工程选址应充分论证水资源及水质情况以及取水点位。提升饮用水监测能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政委等参与)

10.防治地下水污染。完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设置地下油罐的加油站应于2017年年底前将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和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控制影响库区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重金属等污染物总量。新建、改建、扩建涉及上述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并满足水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符合工业企业环境准入规定,取得排污权指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12.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以及有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分年度制定并实施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备案。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制定全市分年度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对未完成年度淘汰任务的区县(自治县),暂停审批或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13.取缔“十一小”企业。深入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2016年年底前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涉磷生产和使用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14.专项整治“十一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生化制药)、制革、农药、电镀以及涉磷产品等“十一大”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全面开展重点工业企业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清洁化生产,督促企业配套建设与污染物排放量相匹配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对上述行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污染物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2017年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完成焦炉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完成尿素生产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行业的抗生素、维生素生产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15.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微型企业集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有关指标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年底前,全市49个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的核心区内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2020年年底前,全市49个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的拓展区和其他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或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鼓励工业企业(或园区)实施中水回用,提高工业企业(或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加强页岩气开采中的水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工作。(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16.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尚未完成环保搬迁的27家企业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搬迁工作。鼓励其他污染企业自行“退城进园”。(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参与)

17.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矿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行业中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企业,暂停其新增取水许可审批。(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五)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8.完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根据污水收集处理负荷、处理工艺技术水平以及有关要求,全面完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改造工作,并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到2017年,主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其中,敏感区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臭气扰民得到控制。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区,其新建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市市政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移民局等参与)

完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推行乡镇生活污水治理PPP投融资模式改革,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选取处理效果有保证、运行管理易实施的污水处理技术。2017年年底前,全市建制乡镇、撤乡场镇全部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已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根据污水收集处理负荷、处理工艺技术水平以及有关要求,全面完成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或管网配套建设。理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到2017年,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到2020年,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市移民局等参与)

19.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加强城市污水管网清查,建立完善城市污水管网资料。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的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主城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城乡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等参与)

加强已建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完善接入市政管网的污水排放口设置,加强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市市政委牵头,市城乡建委参与)

20.推进机动车清洗业、机动车维修厂(含4S店)、餐饮、宾馆、学校、医院、高速公路服务区、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综合大楼及住宅小区等单位(场所)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有效控制污水无序排放,从源头上减少污水产生量,鼓励中水回用。新建上述单位(场所)必须同步建设污水治理设施,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产生单位(场所)应将其处理达到三级标准,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才能排入城镇排水系统。各区县(自治县)应对上述单位(场所)建立动态源清单,自2016年起每年推进完成10%的整治任务。(市交委、市市政委牵头,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1.推进污泥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严禁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农地。取缔非法设置的污泥堆放点。现有污泥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污泥的无害化处置率在2020年年底前达到90%以上。(市市政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2.促进再生水利用。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水资源及水污染情况,有序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进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市市政委、市城乡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六)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23.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并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禁止在三峡库区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等污染水体的行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养殖规模要与周边可供消纳的土地量相匹配,并完善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

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周边土地消纳能力,配套建设完善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对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要采取“种养结合、生态还田”模式;对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要通过养殖粪污深度处理降低还田利用的负荷压力,养殖粪污深度处理后仍然超过土地消纳能力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减产缩能或关停。

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基本完成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移民局等参与)

24.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江河湖库以及三峡库区175米水位淹没区内禁止采用网箱及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2015年年底前,完成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采取上述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取缔工作。养护和恢复三峡库区流域天然渔业资源,推动精养渔塘排水达标工作。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禁止使用农药及其他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生物,严查肥水养殖。(市农委、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2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编制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加快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把太阳能杀虫灯、粘虫板带、捕食螨、性诱剂等纳入病虫害防控补贴范围,把多年生豆科三叶草纳入有机质提升和控草补贴范围,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进营养诊断配方施肥技术向蔬菜、水果等特色经济植物种植拓展,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环保标准和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采用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等方式,在现有沟、塘、窖基础上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26.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大力发展“猪沼果(粮、菜)”和“鱼菜共生”等生态循环农业,开展现代生态农业创新试点。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城市发展新区及有条件的区域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继续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提高经济林种植比例。(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7.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区县(自治县)要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管机制。新建高山扶贫搬迁安置点、农民新村等农村居民聚居点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与之配套的污水、垃圾治理设施。

2017年年底前,全市50%的行政村完成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完成中小河流、河段整治工程345项,累计完成2600个村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全市90%的行政村完成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累计完成中小河流、河段整治工程500项,累计完成3000个村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扶贫办等参与)

(七)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

28.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所有在用船舶应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环保治理设施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2021年起新投入使用的所有船舶执行新的环保标准。加强LNG船舶推广应用。(市交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质监局、重庆海事局等参与)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增船舶码头,规范渔业船舶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开展船舶及码头污水、垃圾治理,2017年年底前实现所有船舶垃圾收集上岸集中处理,2020年年底前船舶及码头污水排放全面达到环保要求。(市交委、市农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重庆海事局等参与)

29.大力推进船舶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化学品运输船舶洗舱基地建设工程,提高船舶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启动码头污染物收集设施建设,制定港口、码头污染防范、处置应急预案,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应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环保设施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单位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市交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市政委、重庆海事局等参与)

推动使用专用船舶接收、转运船舶垃圾、污水工作,建立港口码头收集船舶垃圾、污水的接收、转运、处置制度和机制。(市市政委牵头,市交委、重庆海事局等参与)

(八)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30.开展重点河流污染综合治理。编制并实施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三峡库区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治理措施,回水区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着力整治涪江、龙溪河、澎溪河等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38条重点河流和达不到水环境功能类别的河流,到2017年基本消除黑臭断面,到2020年总体达到河流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三峡库区水质保持良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移民局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继续推进长寿湖、玉滩湖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编制并实施大洪湖、酉酬水库、汉丰湖流域等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禁止向水体倾倒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或因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工业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制定固体废物清除计划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或者附有油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1.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对主城区56个湖库、城市建成区内未划分水域功能类别的次级河流,采取严控污染源、截留污水、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5年年底前,主城区基本完成56个湖库污染综合整治工程。

2016―2017年建立科学的湖库整治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生态修复与长效巩固。2015年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排查并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工作责任及治理达标期限。2017年年底前实现城市建成区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园林局等参与)

32.严格控制环境激素、抗生素类化学品污染。开展抗生素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研究制定防治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等参与)

33.加强河流湖泊水生态保护。加强湿地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年底前制定并实施三峡库区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九)加强库区水环境风险防范。

34.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以石油化工、合成氨、氯碱、磷化工、有色冶炼、油田开采、制浆造纸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督促落实环境风险主体责任,建设流域风险监控预警平台。强化湖库清漂设施建设,继续实施河流清漂保洁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重庆海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应急反应能力。加强环境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构建全网络、全覆盖的预防预警、信息报送、风险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体系。加强风险源单位监管,组织风险源单位进行环境突发事件风险识别登记和风险评估,落实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等工作,定期组织风险源单位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建立健全以应急物资储备为主、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加强流域上下游应急机制的统一协调。积极争取国家环境应急实训基地落户重庆,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应急人才培养体系,强化应急处置装备研发和应急指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水环境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等参与)

35.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完善水污染事故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严格落实环境应急“五个第一”(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监测、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公开信息)要求,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重庆海事局等参与)

(十)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36.完善法规标准。加快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规制定和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规。(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制定和修订地方水环境标准。针对重点行业及重点区域水环境改善需求实际,制定和修订适应五大功能区特色发展要求的地方水环境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37.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排放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等参与)

加强环境刑事司法。环保、公安等部门要积极与审判、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实现案件移送、联合处置、信息共享、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的无缝衔接。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落实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编办、市公安局等参与)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

提高环评等行政审批效率,严肃查处相关领域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参与)

38.提升环境监管水平。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监测与监管协调联动。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点。提升饮用水水源、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指标监测,以及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年底前初步建成全市统一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开展乡镇环保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业集聚区规范设立环保机构,全面提升环境执法能力,推行环境监管人员统一制式服装,配备调查取证装备,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用车。开展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自2016年起全市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2017年年底前,环境监察机构要全部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建设全市一体化水环境质量和污水排放监管的环保物联网。(市环保局负责)

39.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整治达标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40.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统计监测考核范围。将突出影响水环境质量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41.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水质改善、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保障。

42.明确主体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实施方案的贯彻实施主体,要于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督查室参与)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是落实水污染防治各自牵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于2015年12月底前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方案并送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参与)

各类排污单位是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具体措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认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43.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建立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上下游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市内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2016年年底前与周边的四川省、贵州省和湖北省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移民局等参与)

4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纳入有关工作年度考核。每年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等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县(自治县),约谈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对其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级牵头部门,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处置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有关负责人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相应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十二)强化科技保障。

45.推广示范适用技术。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江河湖库治理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充分发挥高校院所、环保企业的科研技术力量,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加大页岩气开发中的环境保护研究。(市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46.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产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市统一环保产业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等参与)

培育一批环保装备制造、水污染治理、环保设备运行管理的环保骨干企业。到2017年,全市环保产业年销售收入达到670亿元,环境监测设备研发制造、水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管理水平处于全国前列。到2020年,全市环保产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300亿元以上,环保产业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到2017年,全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实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市政委等参与)

(十三)加大资金保障。

47.加快水价改革。各区县(自治县)应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在有条件的建制镇推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用水价格综合改革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改革。(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48.完善落实税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市物价局、市市政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推进资源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等改革。(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委、市物价局、市质监局、重庆海关等参与)

49.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事业。设立环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环保设备等领域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牵头,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等参与)

充分发挥环保投资公司的平台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民营资本参与环保产业和环境治理。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流域污染第三方治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市移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属于市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分担属于市和区县(自治县)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对水环境保护有关项目实施“以奖代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等污染治理项目长期稳定运行。重点支持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污泥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水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保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50.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探索和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探索横向资金补助、开展补偿试点。2017年基本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2020年形成较完善的跨界河流水环境补偿机制。(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51.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市工业企业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乡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通过处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获取的排污权由市里统一储备。(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市政委等参与)

52.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水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支持的重要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环保设备研发制造等领域,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部门要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协作联动,在2017年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奖优罚劣,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重庆营管部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等参与)

六、鼓励公众参与

(十四)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

53.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定期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江河湖库水环境质量达标率,并按序排名。对水环境状况差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区县(自治县),取消当年度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评先评优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国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参与)

(十五)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54.畅通公众、社会组织咨询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渠道,适时邀请其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水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十六)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55.加快推进生活方式绿色化。倡导“爱物知恩、节用惜福”的生活理念,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实现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向转变,力戒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环保“十进”和中小学生态文明教育课(环境教育课)教学内容,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公益组织、志愿者开展工作。围绕环保、绿色、惜福等主题,开展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实践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委、市教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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