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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涛:北排低价事件续,借鉴世行采购建设ppp公开制度

时间:2015-12-21 17:05

来源:E20环境平台

作者: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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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排低价事件中,争议有很多导向,比如导向属地性公司的“属地公司对外投资二元悖论”,比如导向国企的非理性扩张,比如导向环保的真实成本,比如导向桌下有没有猫腻,比如导向咨询公司的文本保护问题和项目的保密协议的合理性问题等等。说到最后两点,本质上都和公开制度有关。

由于我也是干过十多年PPP咨询的人,被张燎总一语道破说“屁股决定脑袋”,意思是现在不做咨询了只考虑环保产业不考虑咨询的死活,好吧,这块我先不说,虽然我持保留意见,认为产业和PPP健康发展才是大计(此处向各咨询机构先道个歉)。

在我工作的最早的六七年,是在当时外贸部直属的中国最早的招标公司之一,从事世界银行的基础设施招标工作。中国招标的制度,是从世亚行对我们的支持开始而引进的(我只做过世行项目,我理解亚行也是基本一致,这部分,我们可以等待肖光睿先生来补充)。虽然每天忙着给华盛顿写英文汇报的底子,被后来十几年的环保类特许经营咨询工作给废掉一大半,但是世行的一些原则和精神,却成为我后期工作的一笔宝贵财富,包括契约精神和公开制度。近期,感谢财政部PPP中心推荐,和世行官员一起担任某地结合世行贷款的PPP项目的专家指导工作,很多遗忘很久的事情又回到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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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要求采购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原则,在我理解,是因为世行的资金来自会员国,那么他们的资金使用带来的项目机会理应由各会员国的企业平等享有,由此必须保证公平性原则,而如果公开制度不完善,就很难保证公平性原则的落地。世行非常注重制度建设,从采购指南到招标文件范本到全过程公开性的坚持(当然评标过程依然遵循保密原则,各家投标文件也依然遵循保密原则),值得我们PPP各项制度的建设来认真学习。大家英文好的可以在www.worldbank.org的网站上去学习。

PPP的采购,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理论上,所有国民(项目对应的是企业)均应有平等的机会,无论国企私企,这一点,与上面所提到的原则类似,各地一直存在的利用招商模式规避公开竞争的偏路是极其不可取妨碍市场公平选择的,由此也会导致优胜劣汰机制的失效。PPP的项目,涉及公共服务,是政府责任的外部化,必须保证被公众监督,这也是全过程(包括后期项目执行的监管)被公开的原因,这方面,我们真的应该好好向傅涛老师积极推荐的澳门自来水项目来学习。中国的政府,正在转型走向“服务型政府”,而PPP,就是其推动力之一,而上述两点做不到,这样的转型,怎么可能成功?

因此,说到大家热议的关于PPP项目的公开性制度建设的问题,感谢财政部已经及时关注到这个问题,而且在PPP各项基本制度里也有原则性的要求。因此,先绕开咨询文本公开的问题,我有几点建议如下:

1、项目发起期(筹备期)的提前公报制度

在整个一个项目的筹备前期,世行一般提前一两年以上就发布了项目总概况的公告,在世行官网一个叫Monthly Operation Summary的页面上。这样,潜在的世行成员国投标人就可以开始启动项目的跟踪工作。目前的PPP招标,很多投标人直到发公告(这里还不提很多公告隐藏在各种角落的有意为之的行为)才知道信息,带来了与其他事先已经参与项目包装的有内部关系的投标人的不平等。这部分,也一直是一种中国国情下投标人赢标的秘诀吧。

因此,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所有的PPP项目,在发起阶段,就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在财政部PPP中心的网站上予以公告,即便信息并不完整而且存在很多变动,但是这些都可以予以声明。以保证后期竞争在各家准备时间上的基本公平。大家知道,PPP项目越来越复杂,仅靠投标准备期那点时间是无法带来公平的。

2、开标基本信息、中标和签约信息的公告制度

北排低价事件的一个根源,就是整个报价体系的语焉不详,即便济邦后期公布的信息,也是如此。目前,北排已经与安庆签约,但是,报价体系到底是如何构成的,外界依然无法获知。这个,在世行项目中是不可想象的。

根据世行的经验,开标信息的及时公告,尤其是开标一览表的公开,以及后期中标结果和最终签约结果的及时公告,是避免信息模糊的一个重要基础。其中,必须包括基本边界条件、各家响应情况,和基本报价体系以及签约最终结果。我不认为公布这些信息,会对咨询公司的知识产权有多大的伤害。反倒是目前这种局面,黑幕重重,带来后面是否有猫腻的无数想象。

对于整个价格系统被公布后,在投标及后期签约之间发生的价格变动,有些人提出来这些容易产生麻烦而不愿意履行。这个理由是完全站不住的。PPP采购涉及公共财政支出和公共服务责任的落实,理应接受监督。

3、投诉制度的建立

外贸部(后期的商务部)的国际招标流程,是受世亚行项目采购基本原则深入影响而建立的。其中有很多亮点值得财政部和发改委在PPP管理中学习。除了前面所述的公开制度的完备,还包括项目投诉的积极接纳和处理方式。

谁投诉,谁举证,并交由业主及代理机构解释。在这些项目中,胆敢改变中标结果,合同签订中敢于更改条件的几乎很少碰到。因此,低价事件虽然也偶然存在,但确实只会属于投标人不理性或者亏本赚吆喝的偶然现象,少有认为“勾结黑幕”的可能。在公示和投诉制度的约束下,以及后期项目执行监管的到位(这个涉及更多的制度建设,比如财政支付的契约性,项目运行的监管等等,比国际招标要更复杂一些),才能使整个PPP市场走向越来越规范的局面。

笔者已经告别世行流程十五年了,也许某些细节不够准确,但总的原则是不会错的。在此热点讨论之余,及时写下,希望中国的PPP,不会是昙花一现,不会被指责为只有咨询得到了好处,不会伤害产业的健康发展,不会未能甚至阻碍了整个国家的转型升级。

编辑:李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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