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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两会】限制“污泥土地利用”合情不合理

时间:2015-03-05 09:32

来源:E20环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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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声援两会,发出环境产业声音,E20环境平台联合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中国环境报、上海环境院,征集两会建议,得到了媒体和行业的积极响应。以下为中泥华农(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冯恩利的“两会”建言全文:

国家正在研究的“水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里,谈到污泥污染防治问题,依然以“禁止性条款”限制污泥的土地利用,“未经处理处置达标的污泥不能用于农田”。虽然这个杀威棒不是棒打天下,但却让我们这些从事污泥土地利用的研究者和推广者感觉力不从心。对此,借力“两会”之强劲东风,针对“污泥土地利用”建言如下:

一、限制“污泥土地利用”合情,但不代表合理

1、从哲学方面分析。哲学上说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不要轻易对尚不确定新生事物予以拒绝和限制,要遵循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观”战略思想。对待尚不能定性的污泥土地利用,政府很难一步到位,但也不要“因噎废食”。

2、从鼓励发展新技术方面来讲。“禁止性条款”会从思想上、精神上削弱研发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更会误导污泥土地利用的广大顾客和市场。

3、从“道法自然”循环规律来说。“亘古有之,自然之道”,在微生物世界中,或者是自从有生物体开始就有污泥,就有了循环问题。“污泥来自污水,污水来自粪便,粪便来自食物,食物来自土地”,污泥与土地之间本就存在天然联系,污泥本源还是在土地,从哪儿来,回哪儿去,“入土为安”,符合天然的循环规律。

4、从“生态法则”上来评判。污泥中含有丰富的各种养分,有机物含量一般达到30—75%。从生态和战略角度讲,有机物不是废物,应该是以有机物碳的形式归还土壤。巨量污泥的不正当处理正在慢慢造成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有机质的流失。东北的黑土地变成了黄土地,华北的黄土地变成了沙土地,就是有机质流失的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

5、从资源、能源利用上来考虑。污泥的焚烧、填埋及不合理处置,是巨大的、令人寒心的“资源浪费”!

二、倡导“污泥土地利用”既合情又合理

以我公司为例,通过零添加辅料、利用“NS益生菌群”微生物发酵工程,彻底将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制成复合农业部标准(NY/T798-2004)的复合微生物肥料,最终实现“资源化”利用,意义显著。

1、生态价值。

有机质得以循环利用,维持土壤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避免焚烧带来的大气污染;减少生活和工业污泥对于土壤的损害,可补充、替代、控制农业污染源,比纯化学肥料降低250%以上排放和产业链减排;明显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加速土壤微生物生长繁殖,提高土壤活性,增加土壤抗逆性,防治病虫害发生。

2、社会效益

降低因污泥填埋、有机质流失导致的不可逆的、日趋减少的土地面积;避免土地及水环境二次污染,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土壤结构,有利于农业产业化持续发展,大大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污泥资源循环利用,符合未来低碳发展方向。

3、经济效益

替代焚烧、填埋方式,避免二次污染的同时,节省大量的能耗和土建成本;提高作物品质,降低亚硝酸盐,有利食品安全;提高保肥保水能力,促进作物生长,增加农产品产量;促进我国复合微生物肥料使用量,保护土地,降低农产品成本。

三、建言

从国外污泥土地利用情况来看,美国及欧盟大多数国家污泥农用是污泥处置的主要方式,处置比例均在70%以上,亦经历了由随意施用到严格、安全环保施用的发展历程。

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城镇年污泥量将达到6000—9000万吨,如何有效处理日益增长的“环境杀手”,已成为我国政府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雾霾和大气治理问题的浮现,开始为污泥的“火化”降温,污泥焚烧不仅消耗大量能源,也产生大量细颗粒飞灰;填埋所引起的病原菌传播、地表水二次污染及不可逆的土地侵占也被人们所质疑;而污泥建材利用,其能耗明显增加、污泥掺量偏低(10%)、成品率下降、生产成本倍增、无害化稳定化不彻底、烧制过程污染排放严重等问题显而易见。所以,要真正解决我国的污泥难题,回归自然、土地利用是毋庸置疑、不可回避的现实!

当前的污泥污染频发,面临消灭和利用的博弈;对污泥的态度,则取决于“有机农业”和“化学农业”的博弈。我们深谙污泥处理处置目前现状,更理解政府对于“污泥土地利用”的谨慎和担忧,但我们坚信:土地利用将是污泥处理处置的主要发展方向。中国政府在污泥方面虽然开了一道门缝,但我们没有感觉到阳光,为此,作为战斗在污泥前线的主力军,在“污泥土地利用”方面,我们建议:

1、期望出现“鼓励性条款”。以引导、倡导污泥土地利用领域向更加科学、先进方向深入,促进“污泥土地利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2、突破“污泥土地利用”瓶颈效应。制定相应的“污泥土地利用”产品标准及施用标准,放宽土地利用市场空间,明确行业归属部门,畅通管理、协调、监督等各环节工作;另外,在污泥最终利用或处置的要求,包括一般要求、污染物限值、管理操作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等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总而言之,在“污泥土地利用”方面,可以严格按照污泥“四化”要求设置高门槛,但不能不让进。

此致,敬礼!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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