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出台,《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已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遵循饮用水源保护区“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统筹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完善机制保障措施。”并规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水源保护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水源保护区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条例》作出这些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立法理念。同时增加对化肥和农药使用加强管理的内容。化肥和农药的不合理使用,是造成水源保护区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为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降低农业面源污染。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化肥、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用化肥施用新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
编辑: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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