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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规范向城镇污水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

时间:2011-12-21 17:02

来源: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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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对工业企业进行初步处理后的废水进行再处理,改善了水环境质量,维护了环境安全,为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但同时,由于部分地区对向城镇处理厂排放废水企业的排放标准执行不统一,有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的执行污水排入水质标准,有的执行地方标准,还有的执行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签订协议标准,执行标准的混乱,给环境监管工作造成了很大困扰。

为了解决执行标准不一致造成的管理难题,山东省枣庄市环保局近期出台文件,对向城镇处理厂排放废水企业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规范。文件规定:对将废水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再处理,且与排入的污水处理厂签订了废水再处理委托协议的单位,按照签订的委托协议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委托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指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相关规定;对未与排入的污水处理厂签订废水再处理委托协议的单位,外排废水标准按照《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及《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1]35号)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外排标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通过规范这类企业的排放标准,解决了环境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难题,也对规范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了统一目标。

编辑:丁晓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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