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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义

专家单位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专家职位 合伙人
擅  长 水行业:水法、水权法,水企业融资、购并,水企业BOT项目法律顾问,水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其他行业:反倾销、WTO法律事务、国际贸易法律、仲裁法
专家领域 法律

个人简历

教育概况(大学至今):

学位、学校、专业

北京大学 法律系 法律专业 学士学位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 硕士研究生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工作简历及成果业绩: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WTO与反倾销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WTO、BOT、PPP方向)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院化解评查专家律师(行政法方向)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政府信息公开促进联盟专家

中国水行业知名专家(水法、环保法方向)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法授课专家

行政法法学讲师(中级职称)

投资项目分析师(中级职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常年法律顾问

北京市住建委常年法律顾问

国家电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韩国lg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美国gs(中国)集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日本日立造船株式会社常年法律顾问

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中国水网常年法律顾问

中国固废网常年法律顾问

中国大气网常年法律顾问

科研及项目动态:

法律法规起草修订:

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修改专家律师

7.21洪水事件行政处置行政法内容建议起草人

个人专著:

《行政补偿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行政诉讼律师基础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行政诉讼律师基础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二版)

个人论文:

《论城市公用事业的行政补偿》载《律师业务的新领域》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浅谈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的行政补偿》第四届水行业论坛论文二等奖

《律师参与行政和解,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第二届首都律师论坛三等奖

本人特点:

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为人正派、性格谦逊、礼貌诚实、交际广泛。

主要业绩:

代理胜诉日立造船株式会社诉北京绿某能科技环保公司垃圾焚烧成套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项目值2亿)

代理胜诉江西电网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项目价值1亿元)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与叶某电网建设用地拆迁安置纠纷(项目价值2000万)

国家电网公司西单“某”座办公楼买卖项目专项法律顾问(项目值34亿)

美国金州集团公司兰诺克公司进口设备海关行政争议案(项目值2千万)

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崔(某)善等527人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项目值3千万)

日立造船株式会社广东顺德公司垃圾焚烧成套设备买卖合同项目专项法律顾问(项目值2亿)

北京第十水厂A厂项目专项法律顾问(项目值7亿)

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项目专项法律顾问(项目值2亿)

代理胜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江苏某环实业有限公司行政争议案件(项目价值2000万)

典型成功案例:  

一、 某联合体竟标某市第十净水厂BOT项目案

英国某公司与一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一美国控股集团公司组成投标A联合体,竟标某市第十净水厂BOT项目,开标时,作为A联合体顾问律师,注意到下列问题:1、A联合体顺位第二;2、作为本次竞标开标顺位第一的另一投标人B联合体的投标书在联合体各成员法人签字栏有部分投标书法人签字缺失;3、B联合体签字缺失的投标书按照招标人招标文件规定,属于最终有效的投标书文本。

针对上述情况,律师在认真、详细研读国内外相关法律以及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上述法律事实进行认真研判,最终形成法律意见书,抗辩理由如下:1、按照招标人招标文件规定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签字缺失的B联合体投标书属于最终有效的投标书文本;2、签字缺失的属于最终有效的B联合体投标书投标书文本因签字缺失而造成法律效力缺失,为无效投标书;3、招标人应确认作为本次竞标开标顺位第一的投标人B联合体本次竞标开标顺位第一无效,A联合体顺位第二转为顺位第一。

本案后经招标人反复论证并经召开专家论证,确定A联合体顺位第二转为顺位第一中标。

二、 A公司诉B公司专有技术纠纷案

A公司(某技术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A公司以专有技术抵出资2000万,占B公司50%股权。B公司在使用该技术后盈利,但以A公司所提供的专有技术为公知技术为由拒绝分配应分盈利。作为A公司顾问律师,律师在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后,注意到下列问题:1、A公司在向B公司出具技术资料时,B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核对验收并签字确认;2、A公司向B公司出具的技术资料经过第三方听证确认不属于公知技术,具有新颖性;3、B公司在使用该技术并盈利的两年间,B公司并未就该技术的专有性和非公知性提出任何人异议。

针对上述情况,律师在认真、详细研读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上述法律事实进行认真研判,最终形成原告代理意见书,诉求理由如下:1、A公司在向B公司出具技术资料时,B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核对验收并签字确认,说明B公司对该技术的专有性和非公知性是确认接受有效的;2、B公司在使用该技术并盈利的两年间,B公司并未就该技术的专有性和非公知性提出任何异议,说明B公司对该技术的专有性和非公知性是确认履行有效的。3、B公司应承担接受并使用A公司专有技术的对价以及相应的赔偿费用。

本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裁判,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支持。

三、A公司(某国际经济技术公司)被第三人公司滋扰、强行索债案

A公司(某国际经济技术公司)与B公司存在有争议的未结债务,A公司多次告知B公司诉讼解决,B公司因自身原因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委托第三人公司(讨债公司)采用特殊手段追讨争议债务,第三人公司组织数十名民工前往A公司,采用踢坏办公室房门、摔碎水杯、在国外客户经常出现的办公区、会议厅吃臭豆腐、围攻公司老总等手段强行索债。

作为A公司顾问律师,律师采用下列方法处理上述事件:1、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组织谈判、协调制止第三人公司的行为以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2、在反复谈判、协调仍然不能解决紧急状况、第三人公司的行为仍不能被制止且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果断的以侵犯公司工作秩序和损毁公司财务为由报警;3、基层民警赶到现场后,以情节较轻且公安机关不得干涉民事争议为由只能控制局面,但无法驱逐第三人公司的人员。针对此种情况,律师以侵犯公司工作秩序和损毁公司财务为由即时向朝阳公安分局交涉、法律沟通(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作为或不作为)。

朝阳公安分局治安处民警赶到现场后,侵犯公司工作秩序和损毁公司财务为由通过第三人公司的人员离开了现场。

四、北京某冷冻厂被行政处罚听证案

北京某冷冻厂(以下简称冷冻厂)系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2006年8月,在该厂存储冷冻货物的A租户和B租户因有人举报受到北京海淀工商局的调查,次月,海淀工商局以A租户和B租户所储货物为假冒货物;冷冻厂对A租户和B租户营业执照审查不严(执照过期),存储假冒货物,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为A公司顾问律师,律师在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后,注意到下列问题:1、工商局认定A租户和B租户所储货物为假冒的鉴定结论系由设定被假冒企业所作,确定假冒则设定被假冒企业明显获利,且该种鉴定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决定处罚的证据规格要求;2、冷冻厂作为经营企业而非司法、执法机关,不具备查验营业执照有效性的能力,法律也没有对企业规范有准确查验营业执照的义务。冷冻厂对A租户和B租户使用过期营业执照的行为无责任,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情况,律师在认真、详细研读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上述法律事实进行认真研判,最终主张顾问单位依法申请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律师依据上述分析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据理力争,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

经过听证,海淀工商局最终撤销了对冷冻厂的处罚。

注:

刘文义律师擅长办理重大合同纠纷案件、民事纠纷案件、金融疑难案件和房地产案件、公司企业股权纠纷案件等重大疑难民事案件及为重大事务出具律师意见书和进行法律策划;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公司类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十几年的执业经历,办理了数百件民、刑、经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的办案经验,逐渐形成了刑事、合同、公司等法律服务方面的专向特长,尤其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公司法领域,具有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在律师非诉讼业务方面,先后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和跨国公司、外企等各类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认真细致,实践经验丰富,善于为企业提供对各类法律事务的最佳处置方案。经常受到来自顾问单位的好评,多年来,刘文义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赢得了司法界、律师界和诸多当事人的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