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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特许经营立法之理论与现实(中二):立法应立足于行业顶层改革

时间: 2016-06-13 14:00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王强

第七、期限与协议。

从126号文开始,我国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的最终期限被确定为是30年。事实上,在上一篇就指出,126号文里确定特许经营,与政府购买型PPP相似。而行政许可里的特许经营,是政府一次授权,长期动态监管的过程,所以这样的特许经营期限还是值得好好设计的。所以,期限不是目的、收回不是目的,而政府和企业如何紧密合作把公共服务搞好才是目的。至于特许经营协议,除了各项约定要详细、完备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有程序思维。在长期的过程中,很多事项无法预测,要达到某个目标更是天方夜谭。如果就某个事项确定某个原则,并用程序性规定来达到最终的解决方案和目标,这样的特许经营协议的可操作性就大大增强了。

第八、监管。

政府授权以后,政府不是退居二线,而是角色转换,成为了监管者。政府采购PPP合同中的政府是支付方,寓监管于采购。特许经营中的政府虽缔约一方,但是政府不是支付方,而是真正的监管方。虽然运营中会存在政府补贴,但这是在用户付费的框架下的政府补贴,不是政府采购。立法中要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等。同时更要注意的是,与PPP通过一次性竞争获得最优投资及运营商而起到事前监管的目的不同,特许经营的监管更多的是事中和事后监管,是一种过程监管。

第九、体制与机制。

体制是市政公用事业在具体的运作中,对相关各方的职、权、利的界定,说白了就是个游戏规则。机制是为了达到提高公共服务的目的而形成的工作方法、组织措施和操作手段。特许经营立法中要考虑是不是将体制机制说得更明白一点。就拿机制来说,是否可以考虑做到信息更加透明,透明哪些信息;为保障普遍服务,政府应该给与何种补贴,如何给,给到谁?这些都是立法中值得考虑的问题。

第十、与PPP的协调。

既然特许经营者代替政府行使公共服务的职能,作为一个本地和本领域内公共服务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是否可以作为实施机构的一部分,参与与自身存在较大关联性的PPP项目的招标,并代替政府起到绩效考核、监管和支付的责任。这一点正如当年伦敦地铁的PPP项目,实施机构就是伦敦地铁总公司,代表伦敦交通局与三家社会投资者签订运营维护的PPP协议,这样最终责任还是伦敦地铁。所以,虽然最终项目失败了,但是伦敦地铁照样正常运营。再退一步讲,如果哪一天上海的某条线的地铁是按照PPP模式招商了,整个上海的地铁运营的最终责任还是申通地铁,因为它已经是法定了的。获得法定地位的特许经营者参与对新增的PPP项目招商和实施,这在国内外都有成功的案例,有的时候还比政府作为唯一的招商实施主体起到更加良好的效果。这个问题也是同样非常需要特许经营立法的同志们好好琢磨和思量的。(编者按:大家此处有没有想到ABO?)

作者简介

王强先生目前供职于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在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CL)巴特列特研究生院建筑经济与管理专业(主修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和PPP/PFI)学习并获理学硕士学位。2005年加入上海城投以后,牵头开展了《基础设施投资新趋势-上海PPP模式研究》并于2010年获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奖,此研究被上海市法制办誉为“上海市特许经营立法的理论基础”。2006-2007年参与了《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并向上海市政府立法相关部门系统性地提出建议并大部分得到采纳与吸收。作为上海城投项目小组成员,参与了数个上海市重要的PPP项目的重组和政策制定工作。2007年,发表经济监管体制研究,对完善中国的水业监管有较大借鉴价值。2009年,牵头上海城投投资的BOT项目上海长江隧桥的通行费征收方案的研究,成果得到上海市政府批准并实施至今。他先后又参与了上海市市级层面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和PPP领域绝大多数的研究工作,如《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实施战略研究》,该项研究与2012年被国家发改委授予优秀研究成果奖。2013年王强与他人合作翻译出版了世界银行报告《城市水务事业的公私合作: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述评》。2015年4月中标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上海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深化研究》。

编辑: 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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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

E20特约评论员 目前供职于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在英国伦敦大学学院巴特列特研究生院建筑经济与管理专业(主修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和PPP/PFI)学习并获理学硕士学位。2005年加入上海城投以后,牵头开展了《基础设施投资新趋势-上海PPP模式研究》并于2010年获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奖,此研究被上海市法制办誉为“上海市特许经营立法的理论基础”。2006-2007年参与了《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并向上海市政府立法相关部门系统性地提出建议并大部分得到采纳与吸收。作为上海城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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