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重锤”可以“捍卫”我们岌岌可危的水环境吗?
  2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7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共8章92条,比修订前增加了30条。不仅内容大为丰富,而且结构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将原来简单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分类重新进行归并,划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水污染防治。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提出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农村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事故处置、完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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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修订过程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首次通过《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提出修正《水污染防治法》。
 2007年8月26日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审。
 2007年9月5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来信等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2007年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2008年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三审,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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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痛心的水污染
修订前后对比——新法详细解读

被污染的太湖水
被蓝藻覆盖的太湖水变了颜色



漂浮着“水葫芦”的长江


被污染了的黄河不再是黄色,红河?

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一、修订之后,饮用水安全保障成首要任务

1.第一条就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法律制定的目的;
2.在第三条提出“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放在了优先位置;
3.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列为一章,有十条内容从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项目、保护措施等方面规定那个了水源和水体保护。
4.有“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分三节规定了水污染事故发生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1.第一条没有明确提出饮用水安全;
2.在第二十条中提出了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的一些规定;
3.二十一条中提到:“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水环境保护明确列入地方人民政府考核范围

1.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三、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水处理厂也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1.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2.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虽然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排污许可管理的对象曾一度引起业内的极大争议,但是由于污水处理厂在不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会成为污染源,最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是将其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范围之内。

规定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还没有提出“排污许可”的概念
四、城镇水污染防治成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
1.将“城镇水污染防治”作为单独一节列出,有三条相关规定。
2.明确建设部门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运营监管中的责任。
3.提出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虽然没有明确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的界定,但是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了排水许可制度。
4.提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负责。环保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1.只有一条对城镇污水处理作了相关的规定;
2.没有明确建设部门的责任;
3.对于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只提出了污水处理费的问题,没有提排放标准的问题;
4.没有明确污水处理厂的责任以及监管
五、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开始凸显
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作为一节。对农药、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灌溉等引起的面源污染都有规定。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作为一个单独部分提出是此次修订的一大进步。 只对农药、化肥污染有相关规定。
六、加大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1.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2.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完善行政措施,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4.加大对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行为的处罚力度。

1.对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情况没有相关的罚则规定;
2.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大。没有明确规定罚款数额;
3.很多违法排污行为并没有明确行政强制权属于哪个部门,造成环保部门执法困难。

媒体聚集
专家观点
·人大法律委员会:造成水污染事故处罚单位负责人
·水污染防治法:私设暗管排污可处1 0万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将水环境质量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
·水污染防治法6月施行 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50万
·法律草案追加水污染损害第三人赔偿责任
·对恶意排污者修法增罚款还远远不够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6月1日起实施
·人大环资委建议 水污染防治法增加“按日计罚”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将明确地方政府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明确地方政府责任
·建言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多听听公众声音
·新华网: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
·新华网: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
·从严治污精神贯穿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代表建议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很快将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稿
·水污染防治法拟设“按日计罚”条款
·人大将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稿 环境立法正展开
·水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 排放水污染物将凭许可证
·新《水污染防治法》将规定:水污染防治政府有责
·专家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的亮点和难点
·水污染防治十大创新 突出饮用水安全
·人大环资委专家解读《水污染防治法》
·人大法律委员会:造成水污染事故处罚单位负责人
·评《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十大罚则突破
·水污染防治新法出台鱼儿有护身符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十点修改建议

·提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 致函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六个关注点
·公众聚焦水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证不是允许排污
·水污染防治法 立意要高立法要“硬”
·众业内企业与律师关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征集
·《水污染防治法》应确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应在环境保护体制改革上有所突破

·专家指出: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毛如柏: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亟待完善加强
·盛华仁:《水污染防治法》需修改完善
·人大委员:水污染防治法应增信息发布条款
·多位委员认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不够严厉

·莫让公益诉讼缺席水污染防治法
相关部门规章及行业法规 水污染相关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汛期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关于发布《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台湾水污染防治法
·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
市场影响
·水务价值水涨船高
·政策性利好不断 节能环保概念迎来机会
·节能环保曙光再现
专题日期:2008-3-31  制作人:武红霞  电话:62138244-610  邮箱:whx@h2o-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