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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本增效”遇上“成本规制”:一场没有掌声的独白?

时间:2025-10-13 09:33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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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本增效”——这四个字如今已经成为水务企业的关键运营目标,不仅出现在每一份行业报告的显眼位置,更是各地主管部门反复强调的转型方向。

然而,当我们深入审视当前的成本规制体系后,却发现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真正实现降本增效的企业,反而可能会在下一轮定价中“吃亏”。如果节约成本无法获得回报,提升效率反而压缩未来的利润空间,那么谁还会真心实意地推进这场改革?

这不是理论推演,而是正在发生的现实。

01 存量时代:降本增效从“选择题”变成“必答题”

数字最能说明问题。根据住建部《2024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以下简称《统计年鉴》),2024年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9.57%、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8.93%。这些接近饱和的数据宣告了一个时代的结束——水务行业大规模建设的黄金期已经过去,“十五五”将全面进入存量运营时代。

这一点从近两年的新增项目中就能看出端倪。近年来,新增水务特许经营项目多以“盘活存量”为主,2024年盘活存量项目占比升至41.4%。

另据住建部《统计年鉴》显示,2024年全国城市供水固定资产投资696.05亿元,仅为2020-2023年期间年均值(747.37亿元)的93.13%;2024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固定资产投资677.36亿元,仅为2020-2023年期间年均值(850.86亿元)的79.61%。

可以看出,水务相关的新增投资正在放缓。

与此同时,地方财政的收紧加剧了行业的生存压力。一般公共预算增速放缓、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下滑,使得水价调整空间日益收窄。

在这种背景下,降本增效不再是锦上添花的选择,而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不少企业提出推进精细化、智慧化,降低各类成本、提升经营效益。

这意味着,降本增效是企业争求未来发展空间的关键一步。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不尽如人意。

02 成本规制:隐藏在合理外表下的激励悖论

从各地实践来看,水务相关的成本规制可能影响企业推进“降本增效”的动力。

我们对《上海市污水处理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浙江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付费成本监审办法》、《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地的相关成本规制办法进行了深入分析。

这些成本规制办法基本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核定成本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相关办法明确了定价成本的具体构成,以及不计入定价成本的情形。

而成本监审又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依据,通俗一点讲,它也决定着水务企业的收入水平。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改委令第8号)明确:“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其中第五条规定: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在实践中,有些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虽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供水、污水处理等均在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中。

问题恰恰也出在这些文件里。现行规制模式下,只要是合规发生的成本,几乎都能在定价中得到认可。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水务企业通过管理提升或技术创新实现的成本节约,不仅无法转化为实际收益,反而会成为下一轮定价时被核减的依据。

某水务企业负责人坦言:“我们花三年时间通过技术改造降低了10%的运营成本,结果在最新一轮价格核定中,我们的定价基础被相应调低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03 南通的破局之举:为激励留下一道缝隙

如何激励水务环境企业真正主动降本增效?这需要从机制上进行优化,使成本规划与降本增效实现兼容,从机制上激发企业“降本增效”的动力。

在普遍缺乏激励的规制环境中,南通市2020年出台的《污水处理服务成本规制办法》带来了一缕新风。

该办法明确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符合合规性、相关性等原则外,也将“激励性原则”进行明确,即“成本规制应与降本增效挂钩,鼓励企业在保障运营稳定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益”。

激励性原则体现在具体条款上:“加强对市水务公司污水处理成本控制的考评奖惩,在一轮规制期内污水处理成本下降部分,下一轮规制成本核定时只核减50%,另外50%部分作为市水务公司对下属污水处理和排放企业的考评奖励资金。”

这一看似微小的调整,实际上打破了长期存在的“降本反受损”怪圈,让水务企业看到了节约成本的实际价值。

04 表演式的降本增效:机制缺陷下的必然选择

如果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再响亮的号召也难以得到真正响应。当前大多数地区的成本规制都存在同样的缺陷:对实际成本“照单全收”,对成本节约“缺乏激励”。

在这种机制下,无论是本地专营企业还是市场化运营的BOT项目,都缺乏持续降本增效的内在动力。“降本增效”停留在表面功夫上——组织培训、发布报告、宣传成果,但在实质性的成本控制和技术创新上企业却不敢全力投入。

这不能归结为企业的短视,或许是其在现行机制下的无奈选择。当制度设计无法保证“劳有所得”时,又有谁会愿意做赔本的买卖?

05 从规制到激励: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转折

当然,各地实操中的情况会更为复杂,有待业界更深入研究,并找到适合本地实际的机制安排。

城市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变化轨迹,也能间接折射出行业正在经历的深刻调整:

如城市A污水处理费结算价格变化,一期1.62元/立方米、第二期1.53元/立方米、第三期1.63元/立方米、第四期2.15元/立方米、第五期2.63元/吨(现行)。城市B污水处理费结算价格变化则是,第一期3.43元/立方米、第二期3.25元/立方米、第三期2.78元/立方米、第四期2.77元/立方米、第五期2.98元/立方米、第六期2.35元/立方米(现行)。

这种波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成本规制与实际运营成本之间的持续博弈。

水务行业关系国计民生,在存量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的不是流于形式的表面文章,而是能够激发内生动力的制度创新。只有当降本者得其利、增效者受其益时,“降本增效”才能真正从口号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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