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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上“非特许”马甲后,它们畅通无阻!风险、边界等引深思

时间:2025-08-27 09:41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易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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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8 月 15 日,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拟转让 40 处渣土消纳场 25 年经营权,涉及总面积约 6366.96 亩,预计消纳量 11888.70 万立方米,拍卖参考价3.67 亿元,要求成交后三个月内付清全款;

8 月初,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 10 处工程渣土消纳场经营权启动公开网络竞拍,项目总用地924 亩,计划消纳量 4535.54 万方,期限 20 年,起始价 7.61 亿元,保证金 1000 万元。

类似操作在垃圾处理及环卫一体化领域同样常见。

如武汉市新洲区环卫一体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合作期限30年,其中存量部分无建设期,全部为运营期。今年5月,该项目发布中标公告,由本地国资——武汉市新洲问津城市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62684.71万元经营权转让费用中标,彼时,这家区属国有企业成立还不到一年。

这个项目的前身其实是武汉新洲区生活垃圾收运项目特许经营,原本2024年12月初就开启了公开招标,看时间线,刚发布中标公告不久,1013号文就发布了。无奈项目只能紧急告停,只不过是4个多月后摇身一变,去“特许”后重新完成了采购。

事实上,1013号文后,为了规避政策“限制”。多地都曾采用经营权的方式,将环卫、垃圾处置项目交由本级地方国企手中。

如7 月 30 日,安庆市桐城市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处理15 年经营权拍卖成交,安徽同远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当地国企全资子公司)以128.33 万元竞得;

7 月 22 日,聊城市东阿县城区环卫一体化经营权拍卖公告发布,涵盖城区保洁、园林养护及生活垃圾清运,30 年经营权起拍价 1.46 亿元。

除此之外,更值得关注的是“天价” 转让案例:2025 年 7 月初,武汉硚口区环卫园林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第一标段,由当地国资背景的硚环(武汉)固废物流有限公司以 9.69 亿元拿下 30 年经营权。

几乎同一时间,江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卫经营权有偿出让项目,当地国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以9 亿元中标,服务期限 20 年。

可以预见,在115号文、1013号文等对“特许经营”规范限制后,环卫领域类似的经营权项目会越来越多!

不仅在环卫及垃圾处理领域,在污水处理领域,这种情况也同样上演着。2024 年 12 月17日,重庆秀山县36 座污水处理厂40 年经营权出让,转让底价1.5 亿元。

这类项目一个尤为突出的现象是,绝大多数最终都由地方国有企业在竞标中胜出。选择经营者的方式也呈现出“五花八门”的态势——拍卖、网上竞价、有偿出让等不一而足,客观上只是套上了马甲“换汤不换药”的绕开了“不得采取拍卖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明确限制。

这些案例共同反映出,在PPP新机制推进过程中,尽管部分旧有问题得到遏制,但仍出现了试图规避政策红线、延续传统做法的“新现象”。

虽然不能以局部案例代表全局,但民营企业在这些高价值长周期项目中的集体缺位,已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项目演变为体制内的“自嗨局”,显然与国家推动民营资本广泛参与的初衷有所偏离。

薛涛接受《华夏时报》采访谈到,发改委出台1013号文的意图,就是不希望这些盘活存量资产的轻资产或虚拟资产项目,以“特许经营”模式为名,行变卖资产、变相融资之实,反而会冲散特许经营项目的规范度。

拍卖“经营权”的举措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内获得可观融资支持,用于缓解地方财政困难或化解债务,看似实现了存量资产的盘活;但另一方面,这类做法也引发了行业的担忧。

首先,交易方式(拍卖、网上竞价、有偿出让等)的合法性存疑。有些项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约束,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而拍卖等方式涉嫌规避法定程序。

其次,交易机制可能有悖公共服务本质。“价高者得”的模式可能鼓励非理性竞价,导致后续服务品质下降,损害公众利益。

再次,相关审核监督与信息披露责任引人关注。交易平台的审核义务、批准程序等是否合规值得关注。

最值得警惕的是,这类项目可能隐藏着政府债务风险。高门槛、大规模的投资安排可能主要目的是短期财政创收和债务缓解,而非长期经营,这可能助推隐性债务积累,造成公共资源浪费。

总体来看,虽然“经营权”转让在账面上为地方政府带来短期收益,但后期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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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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