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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公开增发A股股票预案

时间:2019-04-29 17:42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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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承诺不动用博天环境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1)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2)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3)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博天环境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博天环境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要求,提议(如有权)并支持博天环境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博天环境的薪酬制度时与博天环境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投票权)赞成薪酬制度与博天环境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5、如博天环境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博天环境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博天环境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提议(如有权)并支持博天环境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博天环境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时与博天环境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票(如有投票权)赞成博天环境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博天环境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博天环境本次公开增发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博天环境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博天环境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博天环境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相关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针对本次公开增发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博天环境的控股股东汇金聚合、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中金公信作出以下承诺: “1、本企业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博天环境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博天环境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博天环境本次公开增发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博天环境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博天环境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博天环境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笠钧先生的相关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针对本次公开增发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博天环境的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不越权干预博天环境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博天环境利益。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博天环境本次公开增发 A 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博天环境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博天环境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博天环境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七节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本次公开增发股票无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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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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