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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水污染防治法》: 加强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 完善船舶水污染防治制度

时间:2019-04-11 14:31

来源:四川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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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经过三次修改,1984年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作了第一次修正,2008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7年再次进行了修正。修改决定共56条,其中31条是对原法条文作的修改,增加了18条,删去了7条,水污染防治法由原来的92条增加到103条。

为进一步宣传普及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环保对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持续解读,敬请关注。

加强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是薄弱环节,一是农业面源污染,化肥、农药的过量施用;二是畜禽养殖污染;三是水产养殖污染;四是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

1、增加第52条,明确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要求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增加第53条,明确制定化肥、农药等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3、修改第55条,明确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4、修改第56条,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5、修改第58条,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完善船舶水污染防治制度

船舶是重要的运输工具,在货运市场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船舶对我国海域、内河水体的污染不容忽视。

1、增加规定第59条第5款,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2、增加第61条第1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3、全面修改第62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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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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