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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8-05-24 13:00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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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及部门应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所需的资金筹措及使用工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确保相应专项建设资金完全用于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中。

第二十二条 自《规定》实行之日起,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尚处于项目可研阶段,且投资估算尚未批准的,相关单位及发改部门应核实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是否纳入项目投资估算内,并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资估算的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自《规定》实行之日起,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尚处于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且工程概算尚未批准的,相关单位及造价部门应核实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是否纳入项目概算资金内,并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工程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已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及概算审查的建设项目,且并未包含海绵城市相关建设工程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工程概算调整,结合项目可研投资估算审查结论,按程序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应内容及工程费用。

第二十四条 自规定实行之日起,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已完成工程量清单、上限值审查或已完成施工招投标工作,但尚未实质性开工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相关单位及投资评审部门可按照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方式,对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费用按程序进行变更处理,对增加的设计工程量及施工工程量予以按规定处理和认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投资费用调整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县(市)海绵办应在年末将下一年度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经费预算报相应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在制定辖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内,并在资金使用、拨付上予以保证。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评,对接到全市绩效考核体系之中,市海绵办具体负责组织对全市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正式实行之日起,市海绵办负责牵头制定并实施长沙市海绵城市检查及评估办法,将结果对接到相关单位及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中。

第二十九条 海绵办应定期组织对辖区相关单位及部门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重点对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执行情况、完成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考评,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相关单位及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论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各相关单位及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及推诿责任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非长沙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建设范围的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规划城市建设区,其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及相关程序办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由湖南湘江新区负责审批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及相关程序办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于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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