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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8-05-24 13:00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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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于近日印发,旨在更好地推动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有效指导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

全文如下:

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有效指导和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长沙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长政发〔2018〕6号)(以下称《规定》)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社会投资类项目”仅含自《规定》执行之日前尚未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对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鼓励各建设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海绵城市建设。

“新建项目”特指在建设项目尚处于规划设计阶段,还未进行项目立项及审批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特指在原有工程或设施上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特指在现有工程或设施基础上,根据建设需求,而新建其他建设主体、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适用区域范围及适用项目范围:

(一)适用区域范围:《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的其他城市规划建设区可参照执行。

(二)政府投资类项目包含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市政、房建、水利、园林、交通等各类项目),自《规定》实行之日起,相关建设项目应全面按要求实施。

(三)社会投资类项目:尚未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应自《规定》实行之日起全面执行;《规定》实行之日前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鼓励各建设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区县(市)各部门职能分解如下:

市海绵办: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机制及配套政策;牵头组建我市海绵城市技术支撑团队。

区县(市)海绵办: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区县(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接受市海绵办对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的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纳入全市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在各类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行政许可办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增量成本;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发改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完成辖区范围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相关规划的修编;负责在项目建设的土地出让、划拨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工作;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规划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建设管控工作;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住建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划拨过程中,将规划部门下达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书或划拨决定书;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海绵城市建设年度预算、研究投入机制等;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财政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的审计监督;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审计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在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利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建设管控工作;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水务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园林部门:负责在城市公园绿地项目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三年造绿”计划中;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园林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城市客货枢纽、公交站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交通运输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新建市政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的要求;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城管执法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水环境质量检测和监察;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环保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无偿提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所需的相关气象资料;落实市海绵办布置给气象部门的其他相关工作。

绩效办: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考核内容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中,加强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绩效考核。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规划编制

(一)专项规划编制:区县(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从《规定》执行之日起全面启动辖区范围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实现辖区城市规划范围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全覆盖。

(二)相关规划编制或修编:区县(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按照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技术要求,对辖区范围的用地、竖向、路网、绿地、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修编工作,并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指标及要求落实到控规层面。

第六条 规划管控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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