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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清单 山西省晋城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时间:2018-04-11 11:22

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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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继续落实我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完成年度任务目标。〔市水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8.完成水体达标方案和良好水体保护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农委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1.继续严格实施晋城市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机制,严格执行扣缴奖励标准,并结合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适时增减考核断面,倒逼各县(市、区)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试点推进乡镇跨界水环境考核补偿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构建全市涉水企业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涉水企事业单位‘红、黄牌’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全面开展整治“散乱污”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提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对“土小”企业,露头就打,依法清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按月更新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及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记录,并按照调度要求报送。〔市环保局、市经信(国资)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在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全市水环境质量情况及排名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5.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并且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6.积极推广已发布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推广率不低于60%。〔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国资)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强化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细化工作调度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调度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各县(市、区)要确定专人于每月底前将信息报送至市水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

(三)强化部门联动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组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密切配合,定期会商,形成联合调度、联合督办、联合约谈、联合考核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四)严格督办问责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督查、督办工作。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1个月或地表水国省考断面单月水质同比恶化的,向相关县政府发出预警;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3个月或地表水国省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的,对相关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6个月或地表水国省考断面单月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的,对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对水质恶化严重、重点工作未完成、约束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考核未通过的县(市、区),按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山西省水环境质量改善量化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借力媒体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媒体监督平台,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省市级媒体及时曝光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

附件:

1.2018年国省控断面水质改善目标明细表

2.晋城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清单列表

2018年国省控断面水质改善目标明细表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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