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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时间:2018-04-03 09:54

来源:黑龙江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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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提供保障支撑

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环境要素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环境监测数据自动采集生成和在线传输上报,有效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管控手段。逐步建成涵盖全省各级各类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研究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依据《黑龙江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建立省级河(湖)长跨市(地)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河流河口出水和跨市(地)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质监局、黑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保障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基础条件。要落实省以下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加强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和监测标准化站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满足监测用房、仪器设备、人员队伍、运行经费等基础条件,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和考核应用。创新环境监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强化监测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和技术考核。[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排污企业和社会监测机构能力配备。排污企业应装备监测和质控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设置监测点位,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人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承担环境监测任务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应配备与监测任务相匹配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并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保证充足的质控经费投入。指导社会化监测机构提升自身的专业化运营水平,营造健康竞争氛围,培育监测市场。[省环保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环境监测管理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全面提升我省环境监测能力水平。[省科技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明确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防范不当干预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省环保厅牵头,各市(地)委和政府(行署)、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环保、质监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各级相关部门要按行业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对存在包庇纵容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等不依法履职行为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各市(地)委和政府(行署)、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监察委、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黑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质监局、黑龙江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排污单位要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公开相关监测信息。[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八)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研究制定我省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问责和约谈机制。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检察院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各级环保、质监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多部门多渠道联合惩戒。各级环保部门要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予以公示,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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