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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4-02 10:42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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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环保厅印发《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指出: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基本建成独立高效权威的环境监测体系,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全文如下:

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我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立足“美丽浙江”建设需要,深化监测改革,完善监测体系,创新监测制度,落实监测责任,提升监测能力,强化监测执法,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切实在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为全面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健全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推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全流程有效控制。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开展信用评价,推进信息公开,强化舆论引导和公众监督,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含机动车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下同)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强化保障,提升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组织、人才、资金和装备保障,提高能力水平和效率,努力建设业务精湛、装备精良、作风过硬的环境监测队伍。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基本建成独立高效权威的环境监测体系,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建立健全防范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的责任体系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贯彻《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省环保厅加强对地方党委、政府防范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未建立的,要责成当地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要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并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对被生态环境部或省环保厅约谈的设区市,省环保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对被省环保厅约谈的县(市、区),设区市环保局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省环保厅和设区市党委、政府。(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委、省委组织部参与,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落实,不在列出。)

各级环保、质监、国土、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海洋渔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其监测行为,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应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分工负责)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相关情形认定标准、查处程序和处理规定,规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当干预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委、省委组织部参与)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落实环境监测干预留痕和记录相关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应当承担不当干预记录责任与义务,全面、如实记录影响、干扰或授意干预的实施主体、具体方式等相关内容,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参与)

三、大力完善部门环境监测工作协作机制

(七)依法依规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省环保厅会同各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和建设覆盖我省陆地、海洋、岛礁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同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建立部门环境监测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完善健全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和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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