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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

时间:2018-02-06 14:43

来源:扬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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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市环保局起草了《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必然要求。当前国家、省、我市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法规,例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等对开展区域补偿工作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在全市范围开展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是大势所趋。

二是延展市城区河道水质交接补偿工作的客观需要。2016年,我市出台了《扬州市城区河道水质交接补偿工作方案》(扬府办发[2016]72号),从2016年7月起,对5个城区河道开展水质交接补偿工作,截至2017年9月,共产生水质交接补偿资金2455.61万元,通过经济杠杆方式,对促进各地区开展水污染防治起到了较为显著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补偿经验。此时起草《方案》,既是对《扬州市城区河道水质交接补偿工作方案》的有效延伸和拓展,也势必将对全市范围的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三是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基本要求。2017年,根据《中共扬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将《方案》列为2017年度生态环保改革任务。同时,环保局也将《方案》作为一项重要的年度工作,纳入《2017年扬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

二、起草目的

以进一步改善扬州市水环境质量为根本目的,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促进各地区水环境深度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倒逼机制,确保2020年水质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起草思路

充分吸收《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和《扬州市城区河道水质交接补偿工作方案》的成功经验,立足我市水环境质量、水环境管理现状和要求,构建补偿原则、水质监测制度、补偿标准、资金管理制度等补偿政策框架。

四、起草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

3、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6]96号)

4、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苏环办〔2016〕341号)

5、扬州市城区河道水质交接补偿工作方案(扬府办发[2016]72号)

五、基本内容

《方案》共8个方面,包括总体思路、断面布设、考核标准、补偿方式、监测方式、补偿标准、资金核算、资金解缴、资金使用等内容,另附监测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共设定区域补偿断面21个。

1、总体思路

落实各地区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以“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为原则,在全市范围开展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

2、断面布设

《方案》共布设断面21个,其中广陵区2个、邗江区2.5个、开发区2个、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1.5个、生态科技新城2个、江都区3个、高邮市3个、宝应县3个、仪征市2个。

布设原则:

一是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既考虑入京杭运河、古运河、长江等重要水体和清水廊道控制断面,比如同心河九龙花园、仪扬河泗源沟入江处、新通扬运河胜利桥等断面;又结合城区重要水体、内河控制断面,比如新城河揽月桥北、瘦西湖钓鱼台、宝应县叶挺桥等断面;同时兼顾入湖控制断面,比如状元沟入高邮湖、宝应湖心等断面。

二是兼顾实际、易于实施。优先选择河流较宽、水量较大、流向相对稳定的河流设立补偿断面。

三是责任明确、便于考核。优先选择水质目标责任明确,流向相对稳定的国控、省控断面或关联断面,比如通扬运河大寨桥国考断面,宝应湖心省考断面,以及槐泗河友谊路桥断面与槐泗河口断面关联、西银沟银河大道断面与冻青桥断面关联等。同时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考核断面中,对生资码头、施桥船闸断面因上游客水来源复杂、责任划分相对困难,暂时未予纳入。

3、考核指标

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3项,以扬州市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书或者2020年水质目标为准。

4、补偿方式

采取“正向补偿、反向奖励”的方式,即当补偿断面的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由断面所在地补偿市财政;当补偿断面水质全年均达标时,由市财政对断面所在地予以奖励,资金来源为各地区缴纳的区域补偿资金。

5、监测方法

由市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补偿水质监测活动。监测频次为每月监测4次,分别在当月每周一、周二两天内完成。

6、补偿标准

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由断面所在地补偿市财政。浓度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单次补偿基数为1.25万元;浓度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单次补偿基数为2.5万元;浓度超标1倍以上的,单次补偿基数为5万元。补偿标准施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单次补偿标准分别调整为2.5万元、5万元、10万元。

7、补偿资金核算

补偿资金按月核算,以市环保局组织监测及核定的水质、流向监测结果为依据,当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以各超标考核因子浓度“超标倍数×补偿基数”核算补偿资金。

补偿断面单次监测某因子超标补偿资金=该因子浓度超标倍数×单次补偿基数;

补偿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所有因子当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

补偿断面年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之和。

8、补偿资金解缴

补偿资金按年解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核缴年度。次年1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核定补偿资金总金额,下达缴款通知。各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在收到缴款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的缴款账户缴纳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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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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