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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8-02-06 14:35

来源:扬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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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起,扬州市探索建立横向水环境补偿机制,有效巩固了城区“清水活水”成果。为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从今年1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列入监测的河流断面从5个增至21个。昨天上午,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予以解读。

A

经济杠杆

倒逼地方政府加强域内河流污染治理

由于水具有流动性,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需要上下联动,而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主要是属地监管,不少流域上下游沟通不畅,工作效率不高,严重制约了流域治理效果,也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补偿。”

扬州市2016年起探索建立横向水环境补偿机制,出台了《扬州市城区河道水质交接补偿工作方案》,强化各级政府对域内河道水质的责任主体意识,倒逼其加强域内河流治理。

从2016年7月起,扬州市对5个城区河道开展水质交接补偿工作,截至2017年9月,共产生水质交接补偿资金2455.61万元。通过经济杠杆方式,促进各地区开展水污染防治,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生态补偿经验。

B

监测断面

从5个增至21个,全市试行区域补偿

《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的制定实施,以“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为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

断面考核指标仍然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3大项,以扬州市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书或者2020年水质目标为准,但考核断面增加了四倍。

2016年仅针对城区的七里河、新城河、小运河、瘦西湖四条河流,其中新城河有两个监测断面。而今年的《方案》共布设断面21个,其中广陵区2个、邗江区2.5个、开发区2个、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1.5个、生态科技新城2个、江都区3个、高邮市3个、宝应县3个、仪征市2个。

据市环保局污防处处长刘玉林介绍,今年的断面设置具有多个特点:首先是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既考虑了京杭运河、古运河、长江等重要水体和清水廊道控制断面,又结合城区重要水体、内河控制断面,同时兼顾入湖控制断面。其次是兼顾实际、易于实施,优先选择河流较宽、水量较大、流向相对稳定的河流设立补偿断面。第三是责任明确、便于考核。

C

补偿方式

补偿标准按“超标倍数×补偿基数”核算

水环境区域补偿如何考核?据刘玉林介绍,采取“正向补偿、反向奖励”的方式,即当补偿断面的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由断面所在地补偿市财政;当补偿断面水质全年均达标时,由市财政对断面所在地予以奖励,资金来源为各地区缴纳的区域补偿资金。

由市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补偿断面水质监测活动,监测频次为每月监测4次。补偿资金按月核算,以市环保局组织监测及核定的水质、流向监测结果为依据,当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以各超标考核因子浓度“超标倍数×补偿基数”核算补偿资金。

浓度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单次补偿基数为1.25万元;浓度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单次补偿基数为2.5万元;浓度超标1倍以上的,单次补偿基数为5万元。补偿标准施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单次补偿标准分别调整为2.5万元、5万元、10万元。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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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doc


扬州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为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

二、补偿断面布设原则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补偿断面分类:A类为入京杭运河、古运河、长江等重要水体和清水廊道的控制断面;B类为城区重要水体、内河的控制断面。

(二)兼顾实际、易于实施

优先选择河流较宽、水量较大、流向相对稳定的河流设立补偿断面。市环保局可根据方案执行情况及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调整和扩大补偿断面范围。

(三)明确责任、便于考核

优先选择水质污染责任明确,流向相对稳定的现有国控、省控断面作为补偿断面。水质补偿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地表水环境区划要求等设定,市环保局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域调整、污染治理经济成本等,对考核断面、考核因子、水质目标、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进行实时调整。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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