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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这些环保新政正式施行

时间:2018-01-01 10:29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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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1月30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海口闭会,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水污染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将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买入地下的等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近日,《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在收运生活垃圾方面,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日产日清的要求负责清运;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同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实行属地管理。

  据悉,《条例》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共计64条。

  上海“史上最严”的装修垃圾规定

  11月底,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57号)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首次将装修垃圾明确归类为建筑垃圾来进行治理,这项规定被称为上海“史上最严”的装修垃圾规定。

  57号令明确,上海将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57号令也制定了“兜底”条款,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贵阳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11月初,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发布《贵阳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贵阳市人大字〔2017〕16号),该办法2017年6月30日经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今后贵阳市将以更加严厉的手段,保护贵阳好空气。

  《办法》明确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同时分类梳理全市现存的大气污染源,并就不同污染源的防治办法作出细致规定。

  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0月,浙江省环保厅印发《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指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或者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规划、出让或转让作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前已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其后续环节按本《办法》执行。

  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环保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征求《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目的在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

  6月,江苏省环保厅印发《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标准是对《太湖地区重点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的修订。修订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丹徒区作为太湖流域标准控制范围,将太湖流域分一、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分别执行不同标准;变更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定义和范围;修订了重点工业行业的定义和范围,变更了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的分类,扩大了食品工业的范围等6个方面。该标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环办大气函[2017]796号

  5月,环保部印发《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2020年1月1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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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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