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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附方案及整改清单)

时间:2017-05-03 15:47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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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控制煤化工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煤化工项目建设规模,“十三五”期间,除列入国家规划的煤化工项目外,不再布局煤化工项目。

(二)加强煤化工项目监管。对国家规划布局的煤化工项目,从立项到投产运行各个环节,严格落实项目核准、项目建设运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加强推进不同阶段的生态环保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要认真梳理、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多还旧账,不欠新账,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强化绿色发展理念,上项目既要看到地方资源优势,更要重视对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后果。

(四)建立煤化工项目管理长效机制。所有非涉密煤化工项目必须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办理,及时将项目核准、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安全评价等批复文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推动煤化工产业绿色发展。

六、全区多年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影响。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到2018年新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150平方公里,到2020年新增矿山环境治理面积300平方公里,生产矿山的分期治理到期验收率达到100%。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新建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全区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整改措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制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统筹协调推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各盟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的恢复治理方案,制定分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标准、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内容,并统筹协调各盟市整改工作。

(二)各盟市党委、政府集中对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到2020年,取得明显成效。

(三)生产矿山要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实现生产矿山治理与破坏平衡。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分期治理和闭坑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治理不力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无序开发问题突出,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未承担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责任。89个保护区中,41个存在采矿、探矿及工业企业663家,且普遍未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环保厅、经信委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通过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到2020年,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得到有效整治。立即着手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已关停的矿山企业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到2018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结果。确保自治区主管部门,各盟市党委、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照职能职责履职到位。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保护区主管部门,对照职能职责履职到位。

整改措施:

按照国家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和自治区8部门《关于清理整顿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的通知》(内环函〔2016〕203号)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经信委、林业厅、环保厅配合编制自然保护区内663家工矿企业有序退出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统筹协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保厅、经信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照保护区项目清单督促各盟市党委、政府加快推进保护区违规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盟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的恢复治理方案,制定分期清理整顿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全面清理整顿。各盟市党委、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663家工矿企业逐一进行核实,拉单挂账,销号管理。位于核心区、缓冲区的立即停产;属于违法违规的,拆除设施设备、清理场地,制定生态恢复方案,限期恢复生态环境;手续完备的,按照协议逐步退出保护区,实施生态恢复。实验区内合法探矿权、采矿权,限期退出保护区;手续完备的工业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二)加强督查督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督察督办,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自治区整改小组办公室,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盟市由自治区政府进行约谈,对履职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

1.自治区政府制定实施《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配套制定《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完善部门共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生态影响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强化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监管。

2.进一步厘清自然保护区管理主体责任,逐步理顺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强化综合管理和行业主管的衔接配合,完善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对自然保护区联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管。

3.加快编制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16-2025年)》。

八、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呼和浩特段、包头段仍有195家采石采矿企业,落实自治区政府矿山清理整顿要求严重滞后,仅完成清理任务的18.2%。大青山管理局包头分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违反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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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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