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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正式发布

时间:2016-07-29 10:04

来源:中国十堰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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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

  13、化解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行业和生产线,一律纳入年度计划予以淘汰。在汽车产业内部,重点淘汰落后涂装、电镀、表面处理等工艺。(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14、严格环境准入。制定出台十堰市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引,确定十堰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承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制革、农药等高污染行业转移。2020年以前,完成县市区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县市区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在完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的基础上,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年度评价制度,实行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区域,由各县市区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水电局)

  (六)优化空间布局。

  15、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围绕秦巴生物多样性与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两个核心,落实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三类主体功能区。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张湾区、茅箭区、郧阳经济开发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开发区域。(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规划局)

  16、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推进实施《十堰市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方案》,到2017年城区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全面展开,到2020年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到2022年搬迁改造基本完成。(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17、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划定十堰市生态保护红线,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洪水调蓄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公益林及其他区域纳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建立十堰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除重大道路、市政等公益性项目以及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外,其他类别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禁止进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18、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进一步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加大生态建设力度,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水库、湿地等生态要素。严格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加强河道、水库的管理和保护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水库等水域的行为,对非法挤占的,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清占。(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水电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七)推进循环发展。

  19、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大力推行高效逆流清洗、冷却水闭路循环等节水工艺。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水电局、市国土资源局)

  20、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应制定再生水利用方案,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2018年起单体2万平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并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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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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