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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解读:受益者支付 推动资源性产品价值合理化

时间:2013-12-11 09:53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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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真正从顶层设计角度,提高了对资源性产品价值的重视。这可能促使水价及其它环境相关产品的服务价格调整,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总编、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认为,目前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是不合理的,应该体现资源的真正价值。

资源性产品价值合理化利于保护资源

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并把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作为价格改革参考,这将是资源价格逐渐市场化的过程。

傅涛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水资源背景下,水的浪费严重,水的价值在社会经济对价中存在严重低估。中国水协排水委员会主任、原北京排水集团总经理杨向平曾表示,水不仅是一种天然的、自然的资源,也是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对于水资源高度紧缺的中国尤其如此。今年,湖南、湖北、河北、甘肃等地分别加大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力度,水利部也加强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水资源短缺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同时也突显了问题的严重程度。

但另一方面,当前中国居民用水价格成本所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平均比例不到1%,远低于世界银行所建议的3-5%。傅涛认为,低价格不利于资源保护,福利性的低水价不能更好地促进使用者珍惜水资源。从适应经济发展、保护战略性资源的角度,低水价需要调整,水价必须反映出其资源性产品的价值,才会真正促进资源保护。

也有专家表示,资源化的价格调整是一种进步,利用定价将自然资源资产化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关键举措之一。

生态补偿制度标准化利于保障公平

三中全会强调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表示,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除了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的价格都要逐步、有序地放开,在价格调整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

对此,傅涛表示,仅从供水服务角度看,供水本身并不能算全民性的服务,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差别,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能享受到供水服务的人口只有4亿多,广大的农村人口基本很难有机会得到该项服务,即使对于城市,因为区域环境不同,可享受到的供水服务水平也不尽相同;二是人群差异,收入较高者相对低收入人群,其对水的使用量也相对越多;三是用途差异,供水不仅民用,而且包括工业和特种用水。

对于供水这样一项非全民享有、且严重不均等的准公共服务,采取“谁受益,谁付费”的“受益者支付”原则无疑相对更公平合理。傅涛认为,供水作为一种并非全民享有的公共服务,理应在承受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由享用的主体来付费,并按照不同用量来划定支付的标准,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巡视员郭剑英透漏,要按照市场化的方向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改革,目前已经有50%的城市在推行阶梯水价,而且也起到很好的效果,下一步将在全国全面地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政策加码利于生态补偿落地

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所长肖金成曾提出,应该探索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由水资源建设和保护的下游受益地区向上游地区支付一定的补偿资金,建立一种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流域水资源建设和保护的财政制度。

截至目前,由于生态补偿机制极为复杂,各方面意见难以获得统一,导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生态补偿条例》和《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迟迟未能出台。生态补偿机制还没有根本确立,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利益调节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关注生态文明,提出积极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在此背景下,生态补偿条例有望加快推出。

编辑: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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