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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改革的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论文类型 基础研究 发表日期 2004-07-01
来源 《中国建设报/中国水业》
作者 张悦
摘要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分析和对策建议 张悦   近年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2000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并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有力推进了城市污水处理的发展;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城市污水处理设 ...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分析和对策建议

张悦

  近年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2000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并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有力推进了城市污水处理的发展;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各地政府尤其是重点流域城市政府,进一步明确责任目标,不断加大以污水处理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的投入,建设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从无到有,征收率不断提高,有些城市已经达到保本微利水平;不少城市积极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产业化、市场化得到快速发展。
  数据表明,与2000年相比,2003年底,我国660个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增长了97%,其中二级生化处理能力增长114%,而同期污水排放量增长了5.2%。初步估算,3年内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增长相当于建国50多年的建设总量。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2%,预计2004底达到45%左右。
  面对城市污水处理的高速发展,一方面,我们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另一方面,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冷静分析高速发展过程中凸现的问题,积极引导其健康发展。
  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管网收集系统建设滞后,污水处理设施难以充分发挥效益。与2000年比较,2003年全国城市排水管道增长约40%,低于污水处理能力的增长幅度。污水处理厂的平均负荷率多年来一直徘徊在61%左右。二是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大部分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企业(特别是使用自备水源的企业)欠交拒交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些地区交费率不足10%。三是运行管理政企不分,效率低下的局面亟待改进。由于权利、义务、责任界定不清,有些城市政府默许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或减量运行,更谈不上有效监管。四是一些企业排入下水道的污水严重超标,致使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甚至全系统瘫痪,前一段时间发生在四川的沱江污染事故就是典型一例。
  切实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营效率,关键是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提出以下五方面的建议:

一、稳步推行市场化改革,加强政府监管职责。

  全面实行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投资、建设和运营者。
  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合同,相关市场主体承担风险,履行污水处理义务,享有经营管理和获得污水处理费用的权利。
  政府部门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政府职责,着重市场监管和建设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违约者严格惩处,直至取消运营资格。同时,加强规划指导,做好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工作。

二、调整国债投入的方向,确保配套管网建设。

  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充分利用商业融资以及BOT、TOT等市场化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国债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主要投入污水管网建设,重点保障主干管和截流管道的配套。加强适用年限和预测水量的审查,防止过分超前。
  在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市场主体对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建设标准和工艺设备等进行设计施工优化。

三、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重点解决企业拖欠。

  近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应当不低于0.5元/吨(按供水量计),工业和服务业适当提高。
  公共供水企业或水资源部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试行银行直接划拨方式。收费率不得低于主费的收费率,适当提高代收手续费。
  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建议由政府部门或委托的单位按计量水量或核定的水量,通过协议方式由银行划拨污水处理费。

四、建立污染者付费机制,点源治理社会化运作。

  从现实情况看,工业点源治理完全依赖“猫看耗子”方式不解决问题,必须有机制的突破。应当参照城市污水处理的改革思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机制,推行工业污染治理或预处理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通过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者。严格监管,对处理不达标或偷排偷放者,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取消运营资格,逐出市场。
  根据市场竞争价格,政府部门可试行银行直接划拨的方式,收取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由政府部门或中介机构向治污企业核拨污水处理的费用。

五、建立财政性资金渠道,形成长效投入机制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尤其是管网系统的建设,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是必要的。目前国债资金的投入,带有临时性、一次性色彩,似乎“过了这一村,就没这一店”。地方政府从上到下心口一致,全力争投资。建设规模偏大、标准偏高的问题普遍,“一步到位”的心态相当严重。这种现象完全靠项目审批很难杜绝。
  要充分认识城镇污水设施建设的长期性、综合性和艰巨性,尊重科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不能搞运动式、大跃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要制度化,形成严格考核和有效激励的长效机制,按照城市建设的客观要求,持续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分期建设和管网系统的不断完善,防止不切实际地扩大规模,过分超前,造成新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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