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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四省实招频出 助力治淮工作

时间:2011-04-06 13:54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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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一系列加强水利投入的政策措施,明确要求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这必将有力推动水利事业的改革发展。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淮河流域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中,纷纷制定了加大水利投入力度的具体措施,为今后十年流域水利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进一步治淮工作增添了强劲动力。

  水利投入不足、投资渠道不稳定一直是制约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淮河流域是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长期受水旱灾害影响,经济基础薄弱,单靠沿淮四省财力很难偿还水利历史欠账,改变目前洪涝灾害频繁、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和农田水利建设滞后的现状。治淮19项骨干工程建设实践也表明,水利建设项目集中的区域往往也是地方财政较为困难的地区。由于建设项目多,需要的地方配套投资数额大,虽然各省采取措施加大省级财政配套的比例,但由于省级财政资金有限、市县财政困难,地方配套投资及时、足额到位情况仍然不理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因此,中央和各省打出的这套组合拳必将有力突破水利投资的瓶颈制约,推动进一步治淮和四省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年限,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等。淮河流域四省在全面贯彻落实一号文件的这些要求外,还结合本省实际,丰富和细化了具体落实措施,明确了有关投入指标。

  河南省提出,要加大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并力争逐年增加;明显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用于水利建设的投资比重;研究制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用于防洪河道的维修养护;对准公益性的水利建设项目采取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的办法筹集建设资金,合理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支持河南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展并充分发挥其投融资作用,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

  安徽省提出,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2010年的基础上,两年内从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新增收入中,再增加6亿元规模;加大水利前期工作力度,省级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重大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各级财政对公益性中央和省水利建设贷款项目,加大贴息力度,促进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鼓励企业投入资金用于城镇段的中小河流治理,并给予政策优惠。

  江苏省提出,省、市、县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要有明显提高,市、县财政要确保当年可用财力的2%至4%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基金等财政性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建设;有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工程、水资源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民营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水利项目,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人,民营企业投资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工程,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补助政策。

  山东省提出,各级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10%-2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点防洪城市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城市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按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水源工程建设及水环境整治;各级小额贷款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对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并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的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各级政府按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50%给予奖补;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回用等经营性水利项目,鼓励采取产权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盘活水利固定资产,吸纳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水利建设领域。

  稳定持续的中央投资和及时足额的地方配套资金是保障各项水利事业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和必要保障。中央与流域四省这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出台,无异于一道耀眼的曙光,必将照亮进一步治淮和流域四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前进之路。

编辑: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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