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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和美国水资源管理向综合管理模式转变

时间:2009-05-04 09:41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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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源自世行“解决中国水资源短缺”报告,是系列分析、建议背景文章《欧洲和美国水资源管理的经验:从部门向综合管理模式的转变》中的摘选。
中国水网消息,从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西欧和美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但也为此付出了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代价。由于城市化发展、工业和现代农业生产、防洪和发电设施的修建、公共投资失当等原因,加上管理部门反应迟缓,水资源稀缺和水质下降成为最紧迫的环境问题之一,威胁到各国的经济发展和公众健康。
面对水资源日益稀缺的巨大压力,在过去10 至15 年里,欧美诸国以及其他一些工业化国家努力寻求解决办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就是水资源管理模式的转变。
欧盟于2000 年颁布了《水资源管理框架指导方针》,为各成员国的水资源管理规定了共同的方法、目标、原则和基本措施,对各国以流域为单位制定管理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本质上看,目前欧洲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有三种模式。其中,英国、法国和德国的管理系统都具有综合性特点。
在英国,环境署是中央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的最主要机构,其职责涵盖与水资源相关的众多方面:防洪、水质保护、特定受控行业的废水减排、渔业和航运等。其宽泛的职权范围为水资源的综合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除国家级的管理机构之外,环境署还设有区域和地区办公室,环境署的八个区域办公室对应于英格兰与威尔士境内的八个大河流域;在法国,环境部作为国家级的水资源管理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水质保护,水环境与河流系统的保护、管理和改善,就政府对相关行业的干预行为进行协调和规划;全国水资源委员会在全国水资源政策的制定以及法律和规制文本的起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国的六大流域,每个都有一个流域管理委员会和水资源管理局,二者都参与水资源开发和管理总体规划的起草,都受环境部监督;在德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有关水资源管理框架的总体规定,各州必须通过地方立法将这些联邦政府制定的总体性法律转化为州法律,也可自行制定补充性的规章,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是联邦政府主管环境和水资源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处理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基本问题以及跨地区合作,水资源管理规制的实施由各州和市政府负责。
在美国,根据宪法,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水资源管理的总体政策和规章,由州负责实施。负责水资源管理的联邦政府机构有环境保护署、陆军工程兵团、美国地质调查局、鱼类和野生动植物管理局、水土保持局、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等机构;各州政府对于其辖区内的水和水权分配、水交易、水质保护等问题拥有大部分的权力,并建立了相当健全的州级水资源管理机构;为了解决跨州的水资源管理问题,美国建立了一些基于流域的水资源管理委员会。
美国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濒危物种法》等法律以及日最大负荷总量限制、水质管理规划、非点源控制计划等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措施。
在过去十几年里,欧洲和美国在水资源管理中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主要有:(1)水权及水权交易,具体包括水权分配、水交易和水质交易,这种手段美国采用比较多,但各州的做法彼此有很大差异;(2)取水费(税),多数欧洲国家都对抽取地表水和地下水收费(税);(3)价格和税收,欧洲诸国和美国普遍将价格和税收作为环境管理的政策手段,广泛应用于水污染控制、生活用水供给、工业用水供给、污水处理、农业用水等多个方面;(4)私人投资,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公共部门保留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的所有权,而让私营部门参与一些服务的经营管理,同时,各国政府对水务服务提供补贴。
由于水资源管理涉及不同的层面和部门,涉及多方利益,因此,最近几年,欧洲和美国分别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促进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在欧洲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奥尔胡斯协定》和《关于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指导方针》这两份政策文件最有影响;美国环保署早在1979 年就颁布了专门法规,并于2003 年制定了《公众参与政策》,就促进公众参与提出了具体要求。
面临水资源管理的巨大压力,欧洲和美国从不同层面积极寻求因应之策。实践表明,这些措施在改善水资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欧洲和美国水资源管理方面的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改善水资源管理提供有益的启示。特别是,它们采用的基于流域的综合管理模式,值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借鉴。当然,这种管理模式是与特定的行政管理体制相联系的,因此,中国必须根据本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现状及其未来改革趋势,建立行之有效的水资源综合管理模式。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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