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则行政处罚吸引了大众的视线,在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西江河治理项目开标一年多以后,会昌县水利局对中标联合体牵头单位罚款100.97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罚款5.03万元。而在更早些时候,该项目中另外两家根本没有中标的投标企业,也被各罚100.97万元,主管人员各罚5.03万元。
直觉敏锐的读者已经感觉到该事件和"串标"有关,也注意到了中标与"陪标"在处罚结果上的"同价"。这也是这起案件超出个案意义所在。
会昌县西江河治理项目于2024年7月25日启动招标,招标人为会昌县正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赣州市景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4年8月28日,该项目结果公告出炉,江西省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为24083.02万元,招标控制价20158.92万元,其中模拟清单批复工程费19177.99万元,设计费980.93万元。治理河道总长35.95公里,包括治理河道27.35公里、支流河道8.6公里。建设内容涵盖河道清淤疏浚、岸坡治理26.96公里、沿河绿化76906立方米、新建沿河道路3.05公里,以及陂坝改造、冲沙闸、自排闸、漫水桥等配套工程。招标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EPC模式,计划工期约365天,2024年8月21日开标。
从项目体量和招标结构看,这是一个对投标人资质、施工能力和资金实力都有较高门槛的工程。
中标方为江西省恒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一家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恒达公司为牵头单位。调查认定,恒达公司与参投企业南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后者已于2025年被处罚。2026年5月,会昌县水利局对恒达公司罚款100.97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3万元。100.97万元的罚款,大致相当于项目招标控制价20158.92万元的0.5%。

在该案中,陪标企业受到了同阶处罚——相关公告中提到,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某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并未中标,但调查发现,两家企业的投标"机械码一致",据此认定串通投标成立。2025年8月,两家企业分别被处以罚款100.97万元,主管人员各被罚款5.03万元。

这意味着,处罚并不以"是否中标"为前提,也不以"是否实际获得利益"为门槛。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就已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会昌县水利局的处理逻辑是:只要在投标环节实施了串通行为,对招标秩序的法益侵害即已发生,中标与否只影响后续合同履行层面的后果,不改变违法行为本身的成立。
此外,非中标企业被处罚的依据——"机械码一致"也有法可依。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将"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明确列为认定"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的依据。

甘肃省《关于认定招标投标领域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有关工作的意见》
也就是说,机器码一致本身是一个法律推定的触发点:一旦出现这种技术痕迹,举证责任向投标人转移,需要由投标人解释"为什么不同企业的标书出自同一台设备"。
会昌县此前处理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项目监理标串标案,同样以"标书同属一台电脑上传,机器码完全一致"为认定依据,两企业被罚共计2.25万元。技术取证正在从"辅助线索"变成串标认定的常规入口。
对企业而言,真正的警示在于投标合规的判断标准已经从"结果"转向"过程"。中标联合体牵头单位被罚,说明联合体不是责任分割器,牵头组织投标就要牵头承担合规责任;未中标企业被罚,说明违法行为在投标环节即已完成,中标与否只影响后续合同,不改变违法成立。
电子招投标环境下,每一次标书制作、设备使用、账号操作和授权配合都可能成为日后追责的依据。企业需要把合规做进公司治理:设备专机专用、账号权限隔离、联合体伙伴审慎选择、操作留痕可解释。
招投标竞争正在从"关系竞争"转向"合规竞争",在越来越透明的交易环境里,能把投标过程管住的企业,才谈得上把风险挡在门外。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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