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发布公告称,海天水务全资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海天”)作为原告,在一审中胜诉。根据判决结果,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将向天府海天支付赔偿金115,118,297.04元。

这场因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第一阶段告一段落,民企胜出。
01.污水厂遭“邻避”,甲方筹划当地国企另建地埋式污水厂
关于这起诉讼的纠纷要回溯到2011年。2011年6月,海天水务全资子公司双流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BOT方式建设、运营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二期规模达到3.96万吨/日,项目总投资为1.09亿元。该项目由原双流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于2012年建成投运,排放标准遵循《GB18918-2002一级A标》的要求。
转折点发生在2013年。这一年,成都天府新区成立,2015年12月,该项目的所在地——双流县正式撤县设区,部分区域划给了武侯、高新和天府新区。行政区划的改变,也让当地的公共设施项目改变了归属地,项目甲方也随之改变。
受此影响,华阳污水处理厂(二期)划归天府新区。2019年5月5日,天府海天与天府新区管委会签订《(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厂(二期)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权合同〉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项目特许经营期于2015年7月6日正式运营起算共计25年。此时剩余特许经营期约15年。
随着城市扩张,原本位于城市边缘的污水厂被新建居民区包围,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遭遇了“邻避”,新建居住区居民多次投诉和反馈污水处理厂选址不合理。迫于压力,当地寻求对两座污水厂提标改造。
据知情人透露,政企双方曾多次就水质标准以及提标方案进行沟通,双方最终协商达成新执行的出水指标,此后企业方提交提标改造技术方案,获得政府方认可,且两座污水处理厂均通过审查已具备实施提标改造工作的条件。
然而,出于种种原因和压力,政府方在提标改造过程中层层加码审批,提标技改工作的实施迟迟得不到有效推进,导致能够实现DB51标准的技改方案未能完成。
在2021年3月刊发的一则来自天府新区的官方回复显示:华阳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分别于2008年投运、2012年投运,分别采用A²O及CASS工艺。2016年起,按照省市相关要求,针对提高出水水质标准对两厂开展提标改造工作,因周边群众反对无法实施。

知情人士透露,在2019年前后,当地政府曾就该项目是否进行提标改造组织公共参与,公参结果是不同意提标改造。
有知情人士当时向中国水网介绍,为规避环保督察与公众舆论压力,政府方一面要求企业实施水质提升计划及除臭除味技术改造,以此替代实质性的提标技改;一面筹划关停拆除上述污水厂,在相同区位规划,由当地国资另建地埋式污水处理厂。
02.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赔偿金未达成一致引诉讼
2024年12月31日,天府海天收到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解除特许经营权合同的决定,里面提及自2025年1月1日起解除合同,收回特许经营权,依法给予补偿。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政府方聘请第三方评估单位评估厂区资产残值,提出补偿意见,但政企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2025年7月15日,海天水务份发布公告称,天府海天因与四川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存在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2.75亿元。
2026年3月31日,海天水务收到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5) 川 0192 行初 170 号),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确认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31 日作出的《解除〈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权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撤回特许经营权决定》违法;
(二)撤销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5 年5 月30 日作出的《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特许经营权补偿方案》;
(三)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天府新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 115,118,297.04 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天府新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海天水务表示,根据判决结果,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将向天府海天支付赔偿金115,118,297.04 元,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现仍处于上诉期内,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海天水务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最终影响金额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03.结语
这起历时数年的特许经营权纠纷,以民营企业在一审阶段的胜诉暂告一段落。1.15亿元的赔偿判决,不仅是个案的结果,更释放出明确信号——政府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虽有其公共利益的考量,但仍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与补偿逻辑,不能以“公共利益”之名弱化契约责任。
对于广大参与环保基础设施的民营企业而言,这次胜诉无疑是一剂强心针,它证明了民企在法治框架下依法维权的可能性。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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