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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灭菌设备建设和维护导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9-15 13:30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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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住建厅近日公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灭菌设备建设和维护导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按照“生态宜居”、“两富两美”、“两个高水平”浙江和“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灭菌设施正常运行,有效控制病原微生物通过水体传播,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

  本导则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的灭菌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详情如下: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理设施灭菌设备建设和维护导则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按照“生态宜居”、“两富两美”、“两个高水平”浙江和“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灭菌设施正常运行,有效控制病原微生物通过水体传播,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灭菌设备建设和维护的技术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施建设、设施维护、安全事项、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导则用词说明。

  本导则编制单位: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1 总则

  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灭菌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灭菌设施正常运转,持续发挥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功效,有效控制病原微生物通过水体传播,改善农村水环境,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的灭菌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1.0.3农村生活污水生物处理终端的灭菌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各地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0.1 灭菌sterilization

  指采用强烈的理化因素使农村生活污水水体中的病原微生物部分或着全部永远丧失其生长繁殖能力的措施。

  2.0.2 紫外线灭菌设施ultraviolet sterilization facility

  指一种可以进行紫外线照射的腔体和容器。通常由紫外灯、石英套管、镇流器、紫外线强度传感器、清洗系统等密闭在容器中的部件组成的设施。

  2.0.3 次氯酸钠灭菌设施sodium hypochlorite sterilization facility

  指投加次氯酸钠溶液至水体中反应以达到灭菌效果的装置。

  2.0.4 臭氧灭菌设施ozone sterilization facility

  指一种可以产生臭氧的专用装置,臭氧以氧原子的氧化作用破坏微生物膜的结构,以实现杀菌作用。

  2.0.5 二氧化氯灭菌设施chlorine dioxide sterilization facility

  指一种可以使用反应原材料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主要产物为二氧化氯并用于灭菌的设施。

  2.0.6 紫外线消毒ultraviolet disinfection

  病原微生物吸收波长在200nm~280nm间的紫外线能量后,其遗传物质(核酸)发生突变导致细胞不再进行分裂繁殖,达到消毒杀菌的目的,即为紫外线消毒。

  2.0.7 低压灯low pressure lamp

  水银蒸气灯在0.13Pa到1.33Pa的内压下工作,输入电动率约为每厘米弧长0.5W,杀菌紫外能输出功率约为每厘米0.2W,杀菌紫外能在253.7nm波长单频谱输出。

  2.0.8 设备紫外线有效剂量Reactor effective dose

  紫外线消毒设备所能实现的微生物灭活紫外线剂量。

  2.0.9 全面维护comprehensive maintenance

  指对设备进行一次详细的维护,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检查设备每个部件是否完好,检查设备密封性,检查设备灭菌效果,检查设备的工作电压、工作功率与额定电压、额定功率等是否匹配。

  3 基本规定

  3.0.1 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时,应在出水井(口)前设置灭菌设施,出水中粪大肠菌群数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

  3.0.2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及国家、行业相关要求建设灭菌设施,并按要求组织验收。

  3.0.3运维单位应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开展灭菌设施的运维工作,执行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标准和规定的相关制度,同时应制定各类灭菌设施运维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运维人员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3.0.4 运维单位应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配置相应的运维服务能力。应配备熟悉灭菌设备运行要求的专业运维人员,对设施运维应配备充足的检查、养护、维修、防护工具。

  3.0.5 运维单位运维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和生产实践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运维人员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3.0.6 运维人员应做好运维台账记录与管理工作,台账内容应能清晰反应灭菌设施运行状况。应定期对灭菌设备运行维护结果的数据进行记录、分析和报送业主单位。

  3.0.7 运维单位应配合主管部门动态监测纳入信息管理平台的终端设施的信息,当信息发变化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平台审核更新。

  3.0.8 运维单位在接受灭菌设施前,应仔细核对设备外观、设备状况、工艺技术参数合理性、进出水指标达标情况。

  3.0.9 灭菌设施的停用、再启用或报废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执行。

  3.0.10 运维单位应制定灭菌设施运行应急预案,对突发技术和安全事故应有相应急解决措施。

  4 设施建设

  4.1 工艺选择

  4.1.1 紫外线消毒灭菌设施效果好,反应时间短,安全性高,建设简单,但对来水浊度要求高,且需定期更换灯管。

  4.1.2 次氯酸钠灭菌设施杀菌效果好,使用稳定,安全性高,反应时间较长,维护力度较大。

  4.1.3 臭氧灭菌设施杀菌效果较好且能除味,但使用安全性不高,设备较多,维护力度大,投资高。

  4.1.4 二氧化氯灭菌设施杀菌效果好,制备原材料来源不易,存在使用安全隐患。

  4.2 技术要求

  4.2.1 紫外线灭菌设施

  (1)采用紫外线消毒时,照射剂量和照射接触时间应通过试验或类似工程运行经验确定,无资料参考时,照射剂量可采用15 mJ/cm2~ 22 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

  (2)设备紫外线有效剂量计算须考虑紫外灯套管结垢系数。

  (3)紫外线消毒设备的选择包括消毒器的型式、紫外灯的类型、紫外灯的寿命、紫外灯的排布、模块数量、清洗方式等。

  (4)紫外线消毒设备采用低压灯系统,适用于低流量水处理系统,单根紫外灯输出功率15W-40W。

  (5)紫外线消毒设备所有连接紫外灯和整流器的电缆应在紫外模块的框架内,暴露在污水中的电缆应涂上特弗纶。

  (6)紫外线消毒设备连续运行或累计运行寿命不低于6000h。

  (7)紫外线消毒设备进水悬浮物(SS)应不超过20mg/L。

  4.2.2 次氯酸钠灭菌设施

  (1)在加药计量泵的入口处设有管式过滤器,防止大颗粒固体物质进入计量泵,将计量泵损坏,需及时观察过滤器滤网情况,如有堵塞杂物需及时清理。

  (2)设备长时间不用,应打开放空阀将系统内残余药液放干净。并用清水清洗设备,罐内放进清水运行计量泵20min。然后排空系统。

  4.2.3 臭氧灭菌设施

  (1)供电电源的频率为50Hz±1Hz,电压为220V±22V,大气压为86kPa~106kPa,相对湿度;65%~85%,温度为室温;出气温度应<27℃。

  (2)封闭型臭氧灭菌设施输出的臭氧浓度应≥12mg/L。

  (3)上述条件改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测出相应的放电(电晕放电或辉光放电)单位面积臭氧产率、浓度、产量、电耗等指标。

  (4)臭氧灭菌设施中各电气绝缘零部件应符合高压绝缘性能和结构的要求;处于辉光放电、臭氧氧化环境中的绝缘零部件还应符合GB9706.1的要求。

  (5)以水为冷却剂者,生产每千克臭氧的冷却水消耗量不应超过1.5×103kg。

  (6)平均寿命应≥20000h;无故障工作时间累计应≥8000h。

  4.2.4 二氧化氯灭菌设施

  (1)灭菌设施结构应包含:原料供给系统、反应系统、吸收系统、测量控制系统和安全系统。

  (2)原料要求:根据反应原理,最终产物的纯度和用途应选用相应规格和纯度的化学原料。所用原料应符合GB/ T 534、GB 338、GB/T 1618、GB 1616、HG/ T 3250、GB 320、GB/T 8269、GB 2440、GB 317 或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卫生安全要求。

  (3)灭菌设施应具有安全措施和自动保护功能,故障时应报警停机。

  (4)原料输送应采用精确计量装置,当计量装置异常时应报警停机;在正常工况下,连续无故障使用寿命不低于8000h。

  (5)灭菌设施的外观不应出现划痕、皱纹、起泡、漏涂或砂粒等缺陷,涂层表面应平整光亮,颜色均匀一致,涂层牢固。

  4.3 施工注意事项及要点

  管道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砌体工程和构筑物的施工,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4.3.1 紫外线灭菌设施

  (1)紫外线灭菌设备及其连接管道和阀门应稳固固定,不得使紫外线消毒器承担管道及附件的重量。

  (2)灭菌器应严格按照进出水方向安装。

  (3)灭菌器的安装应便于拆卸检修和维护,所有管道连接处不得使用影响水质卫生的材料。

  (4)不易将紫外线消毒器装置安装在紧靠水泵的出水管上,防止停泵时发生“水锤”现象,从而损坏石英玻璃管和灯管。

  (5)安装紫外线灭菌器时应预留足够的操作距离。

  (6)消毒设备如长时间不使用,请放置于干燥、防雨的地方。

  4.3.2 次氯酸钠灭菌设施

  (1)按要求固定好加药装置,放置于固定平整的基础上。

  (2)连接加药装置,然后检查每个法兰接口,加以固紧,以免流体泄漏。

  (3)连接计量泵的电源:打开电控柜接线盒,将符合计量泵电动机要求的三相四线制电源线接入对应的接线端子。

  (4)通过控制操作开关瞬时启动电动机转向,若转向正确,固定好接线盒。若转向不正确,调整相序后再固定好接线盒。

  延伸阅读: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征求意见稿)》

  4.3.3 臭氧灭菌设施

  (1)按要求固定好加药装置,放置于固定平整的基础上。

  (2)不要把易燃烧的物体放在附近。

  (3)不要安装在含有爆炸气体的环境里。

  (4)严禁安装在可能产生水滴飞溅的场合。

  (5)严禁安装在金属粉末、尘埃的环境里。

  (6)不要安装在湿度大于80%的环境里。

  (7)安装时,应该在能充分承受臭氧发生器重量的地方。

  (8)安装时,不要使设备受冲击性震动。

  (9)确认输入电源处于完全可断开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接线作业。

  (10)使用前必须将臭氧灭菌设施的接地端可靠接地。

  (11)开机前必须将门锁紧。

  (12)在通电情况下,请勿用潮湿的手触摸发生器箱体。

  (13)勿用潮湿的手操作臭氧灭菌设施。

  4.3.4 二氧化氯灭菌设施

  (1)在安装二氧化氯灭菌设施时,应在设备间隔墙下部安装排风扇,保持通风良好。

  (2)设备应该安装在室内,避免阳光直射,设备环境温度要求10℃以上。

  (3)安装设备的地方必须保证有必要的照明设施以及设备桩基容量相应的电源。

  (4)应避免同其它电器置于同一房间,应单独设立设备间。

  (5)二氧化氯的投加管,即设备间到消毒池的,外径110mm的PVC化工管或给水管,要预埋两根,投加管不要爬高。

  4.4 验收

  4.4.1 如涉及土建,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等的有关规定。

  4.4.2 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单机安装情况检查及设备联动试运转,验收并应填写设备试运行情况表。总体要求应符合水质达标排放。

  5 设施维护

  5.1 日常养护

  5.1.1 紫外灭菌设施养护

  (1)清洗方式以人工清洗为主,其他清洗方式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2)人工清洗玻璃套管时,应戴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

  (3)清洗频率不低于1次/200h,原则上应确保灯管表面生成的生物膜及时清洗干净。

  (4)应及时更换已达到使用寿命的灯管。

  (5)养护人员应及时记录养护情况,对养护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上报公司。

  5.1.2 次氯酸钠灭菌设施维护

  设施润滑油最初运行250小时后需更换。以后每2500小时或6各月更换一次润滑油,每6各月检查一次单向止回阀和隔膜,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决定是否更换。环境温度为-5℃,润滑油为美孚超级齿轮油600×p220,环境温度为-5℃至-10℃时,应更换冬季润滑油美孚超级齿轮油600×p68,并每周维护。

  5.1.3 臭氧灭菌设施养护

  (1)空压机后空气储气罐下端排污阀,每工作两小时要排污一次,停止工作时,应排污后立即关闭。

  (2)氧气储气罐下端排污阀,应每天工作后排污一次。

  (3)臭氧发生室下端排污口,应在每次工作结束时请排排污一次。

  (4)定期对控制柜内、管道上的粉尘全面清扫。每月清扫整机、高压变压器及电器柜尘土一次。

  (5)放电室高压电极应定期检查,每半年维护一次。

  (6)应定期检查催化剂使用效果,及时更换催化剂。

  (7)应每月对空气压缩机、干燥机、预冷机、臭氧发生器等进行维护保养;

  (8)每年应至少对臭氧接触及尾气吸收设施进行清刷1次,油漆铁件1次。

  5.1.4 二氧化氯灭菌设施养护

  (1)温度显示应不超过70°C,一次设定,平时不要随意调整。

  (2)流量调节阀及原料管道、水射器在原料含有杂质的情况下易堵塞,应注意清理疏通,并应经常清理原料罐内的沉淀物。

  (3)收集清掏或擦拭设施后产生的废液以及固体垃圾,不得随意弃置于终端附近。

  (4)养护人员应及时记录养护情况,对养护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上报公司。

  5.2 日常巡查

  5.2.1 基本要求

  (1)应定期并及时对灭菌设施进行日常巡查。

  (2)现场巡查人员应及时记录巡查结果,对巡查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并上报公司。对发现灭菌设施损坏、机电设备故障等致使灭菌无法正常运行等重大情况的,运维公司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5.2.2 紫外线灭菌设施

  应巡查设施进水悬浮物浓度,流器、灯管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漏电、漏水等情况。灭菌井的检查孔是否密封和牢固,防止人畜跌入。应观察灭菌井是否存在池体渗漏、上浮、沉降、倾斜和连接管道损坏漏水等异常情况。必须巡查紫外线灭菌箱体内是否存在大量菌丝、絮状物以及沉砂。必须巡查紫外线灭菌设施电气模块,包括目视检查元器件是否受潮、进水和万用表检查电流电压是否正常。

  5.2.3 次氯酸钠灭菌设施

  应巡查设施罐体是否漏液,装置是否正常通水、通电,药液是否正常进入灭菌池,计量泵是否存在空转现象。

  5.2.4 臭氧灭菌设施

  应巡查设施的空压机、空气储气罐是否有积水,冷冻干燥机、吸干机、储气罐、冷水机,臭氧发生器系统、臭氧电源系统、闭路冷却系统、控制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应巡查环境空气粉尘是否正常,应巡查制氧机是否受潮或进水,必须巡查冷却水箱水位是否正常,必须巡查是否存在泄露情况。

  5.2.5 二氧化氯灭菌设施

  应巡查设施开机前防爆口是否堵塞,并应确保防爆口处于开启状态。开机前应检查水浴补水阀是否开启,并应确认水浴箱中自来水是否充足。停机时加药泵停止工作后,设备应再运行30min以后,方可关闭进水。停机时,应关闭加热器电源。

  5.3 维修

  5.3.1 维修人员应及时对灭菌设施运行故障进行维修

  (1)紫外线消毒设备在维修时,请勿用眼睛直视紫外线灯管,开灯时戴好防紫外线面罩和眼镜。当发现灯管不亮时应及时更换,更换时应先关闭灯管模块电源,双手带好干净的棉手套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轻拿轻放,并做好石英套管的密封。

  (2)次氯酸钠灭菌设施的维修必须是专业人员才能更换零件。对损坏件、设备进行维修时必须断电。安全阀不排放液或额定排量不足,计量精度降低,传动减速机振动及噪音等问题必须根据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进行维修。

  (3)臭氧灭菌设施的维修必须是专业人员才能更换零件。对损坏件、设备进行维修,严禁将线头或金属物遗留在设备内,否则有使设备损坏的危险。在放电室放电过程中,注意从封头观察每根搪瓷管放电状况,如有异常打火或不放电的情况会影响系统臭氧产量与浓度,应及时处理。电源、发生管均系高压,维修时应事现关闭电源,以策安全。如发生故障时应停止使用,送有关单位修理。

  (4)二氧化氯灭菌设施的发生器、计量泵、阀门、防爆塞等的损坏件进行更换、维修。维修操作必须根据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进行。

  5.3.2 出现池体渗漏、沉降、倾斜和连接管道损坏漏水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上报主管单位,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维修。

  5.3.3 维修人员应及时记录维修情况,对维修中发现的重大故障进行详细分析并由公司上报主管部门。

  5.4 检测

  5.4.1 应定期采样送检,动态监测灭菌设施的处理能力。

  5.4.2 化验室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分析并上报。

  6 安全事项

  6.1.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灭菌设施相关的药品、物品的采购、运输、存放、使用等安全管理工作。

  6.2运维过程中电工、维修工等各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6.3 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佩戴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6.4运营单位应制定停电、设备故障、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天气等安全应急预案,向主管部门报备。

  7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导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DB33/T868-2012

  《农村生活污染物控制技术规范》HJ574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制订技术导则》HJ526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

  《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 19837

  《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28931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2

  8 本导则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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