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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镇生活污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

时间:2019-07-23 11:33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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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各县(区)要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1号)要求,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开展排水户基本信息、证书办理情况、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接入情况调查,强化执法检查,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要求接入的,依法处罚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规范工业企业排水,严禁未经预处理达标的污水接入市政管网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组织对已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进行评估,凡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

(七)切实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监管。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相关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 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居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一体”运营管理的机制。

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监管平台,同时做好与省级污水处理信息监管平台对接工作。要构建厂站和管网等设施基础数据库和运行动态数据库,通过污水处理大数据分析,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和监管。定期对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污水处理厂运行、尾水排放、污泥处理处置、尾水再生利用及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监管,并对城镇污水处理绩效水平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考核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相挂钩。2020 年底前各县(区)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监管平台要完成与省级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监管平台对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项目建设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动态更新重点工程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

(二)完善政策支持。完善生活污水费政策,2019 年底前各县(区)要根据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后的成本,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同时确保设施运维资金,特别是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和维修经费以及管网周期性检测费用。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充分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工作任务相匹配。鼓励各地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生活污水治理领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运营。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专业优势,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

(四)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对报建审批提供绿色通道。

(五)加强信用管理和科技支撑。将排水户及从事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完善特许经营评估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科研技术攻关和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实用技术和成功经验。针对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制定指导性文件。

(六)鼓励公众参与。各地要做好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信息公开、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积极宣传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措施和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广泛深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组织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发挥其宣传教育功能,形成社会共治、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主管部门要按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工作调度,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推动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局(联系人:陈涛,8438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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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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