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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污染治理行动计划方案(征求意见稿)》下发

时间:2018-12-17 10:41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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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利用补贴方式鼓励引导农民推进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电价优惠政策,对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优惠。研究建立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料。研究制定有机肥厂、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第三方处理机构等畜禽粪污处理主体用地优惠政策,保障用地需求,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村民自治

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协助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政策要求和各地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建设典型和成功经验,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积极发动组织群众投工投劳,鼓励农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形成“共谋、共建、共管、共享”的农村环境保护新局面。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饮用水源保护的奖惩机制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充分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小手拉大手”等中小学生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家家参与、户户关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24.培育市场主体

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加大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完善投资运营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吸引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方各级政府可采取财政贴息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向从事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市场主体提供贷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向采取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大投入力度

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节能减排资金的“种子”作用,引导地方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建立省级财政激励奖补机制,各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渠道不乱、性质不变、各司其职的原则,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建设。各地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市、县两级要切实履行出资职责,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落后地区适当倾斜,让农村贫困人口在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受益。坚持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交费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发行政府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有关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

26.强化监督工作

各地市要以本实施方案为依据,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省、市、县(市、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范围,作为省、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有关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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