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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那些有着农村污水地方排放标准的省市们

时间:2018-09-18 09:06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易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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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农村污水的排放标准,大部分项目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污水治理具有不适用性。在此情况下,部分省市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排放标准。

在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等一系列政策下,村镇污水治理市场迅速打开。各省均在国家政策下,开展了各省村镇污水治理相关规划。

同时,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农村污水的排放标准,只按排水用途设置了参考标准,大部分项目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的制定主要考虑大、中城市的水环境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污水治理具有不适用性。此外,不同地区的生活污水水质不同,经济情况及技术应用条件不同,因地制宜的技术选择及排水标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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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东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华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西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西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中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在此情况下,部分省市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排放标准,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进行规定。据中国水网统计,目前成都、北京、陕西、重庆等9个省市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地方排放标准。

从出台时间来看,宁夏的标准发布时间最早,于2011年发布实施;同在2011年,福建省也公布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但之后并未发布;2013年,山西省标准发布;2015年,浙江省、河北省标准发布;2018年,陕西省、重庆市、北京市、成都市地方标准相继出台。

在标准项的选择上,大多地方标准对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PH值、SS、CODcr、BOD5、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为主,也有部分省市将粪大肠菌群数、色度纳入指标;此外,宁夏将蛔虫卵数、全盐量、氯化物等作为控制指标,这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出现过的指标项。

在控制指标数值方面,上述省市均划分了多个档位,根据收纳水体及处理设施的规模加以区分。对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发现,多数省市指标数值与城镇污水排放标准类似,北京标准中对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整体严于全国城镇污水厂标准,重庆标准中的排放限值宽于全国城镇污水厂标准。具体数值如下表所示:

各省市标准指标对比

附:各省市排放标准

1、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标准

2018年8月,成都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并规定执行排放标准。

文件显示: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标准按以下7个控制指标(单位:mg/L)执行。

(1)化学需氧量(CODcr):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50,其他地区≤60;

(2)氨氮(NH3-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8,其他地区≤15;

(3)总磷(以TP计):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2;

(4)总氮(T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5,其他地区≤25;

(5)悬浮物(S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0,其他地区≤30;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0.5,其他地区≤1;

(7)动植物油: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3。

2、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6月,北京市起草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对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 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的规定。

◆ 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 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0m3/d(不含)- 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 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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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 2014年1月1日(含)后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大于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在50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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