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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8年上半年固定源环境行政处罚逾亿元 发布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18-07-26 09:25

来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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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餐饮企业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

  2018年6月,昌平区环保局对北京呀米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油烟净化设施长期不清洗,存在滴油漏风问题,导致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直接排入大气。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昌平区环保局依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查封。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的应当查封、扣押。

  2018年1月8日,北京市制定并发布《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488-2018),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注:“非甲烷总烃”为表征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的一种指标)三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提出了净化设备的运行操作要求,全面控制餐饮业的大气污染排放。该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油烟和颗粒物限值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非甲烷总烃限值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餐饮企业一方面应加强对净化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也应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自身的环保管理、污染物排放进行比对,提前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案例五: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2018年2月,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华北电力大学燃气锅炉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所使用的热水锅炉没有进行低氮改造。经检测,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责令其十日内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达标排放作了明确的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对各种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也做了明确的规定,锅炉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六: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

  2018年5月,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对安姆科软包装(北京)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进行包装材料印刷作业,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在对该单位废气总排口进行检测时,发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开发区环保局对其罚款十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自 2018年5月 25日起至 2018年7月9日止限制生产。

  挥发性有机物是生成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是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三大重点之一。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喷漆、印刷等工艺的企业,应该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

  案例七:重污染预警期间停产企业未按规定停产

  2018年1月13日0时—15日24时,我市启动了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丰台区北京时尚印佳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在区经信委确认的停产企业台账中,但是该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停限产,仍在重污染期间进行产生有机废气排放的胶钉作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对其处以五万元罚款。

  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应担负起社会责任,履行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重污染。

  第二类、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八:利用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2018年4月7日,平谷区环保局对从事洗衣服务活动的北京千盛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水泵和临时软管将污水处理设备沉淀池内的污水直接排到厂区南侧墙外。经检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平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相关责任人已被行政拘留。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污染物,须经相配套的环保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企业有责任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维管理,不及时维修或者不按规程操作,致使环保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这种方式违规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案例九:利用渗井、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

  2018年6月19日晚,市、区两级环保、公安部门对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瑞正园农庄内一无名洗衣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洗衣厂未建设相配套的水环保设施,洗衣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通过暗管排到厂区南侧的一处渗坑内。经检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通州区环保局对其处以十万元罚款。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行政拘留。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属于对环境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对实施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第三类、土壤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刑事拘留

  2018年3月13日,市、区两级环保、公安部门检查发现,顺义区赵全营镇去碑营村存在一非法处置废机油窝点。现场检查时大院内东北角露天堆放着40余桶(200L)废机油,经营者对废机油进行简单过滤后再利用,将沾染大量废机油的残渣随意排放至存放点西侧1米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土沟内。经测算,仅对被污染土壤进行处置的费用就高达三十六万元。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目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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