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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布《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6-01-15 11:21

来源:天津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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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天津水十条)的通知,内容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加大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力度,解决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安全,加快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落实美丽天津建设工作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工程措施和政策机制并举,实施分水系、分区域、分阶段的科学治理,统筹强化水污染防治、缓解水资源紧张、恢复水生态健康、严控水环境风险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地方法规标准、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五项保障,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水环境保障。

(二)主要目标指标。

1.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到2020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2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

二、防治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分类实施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现有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的,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挂牌督办,2016年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暂停审批和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严格工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审查,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6年底前,全市工业集聚区全部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市容园林委配合,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均需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完成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取缔严重污染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快国控、市控重点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并实现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力争到2020年底前,覆盖全市废水排放总量95%的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2016年底前,现有废水直排工业企业通过关闭、接入污水处理厂、迁入工业园区、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实现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或排放达到受纳水域的功能区水质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建委配合)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110座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改造,2017年底前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或再生利用要求。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新建一般镇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19年,全市所有区县和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制镇和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市水务局、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推进中心城区雨污分流工程,全市城镇新区建设全部实行雨污分流。中心城区重点实施和苑、西姜井、宋庄子、张贵庄路等污水管网空白区建设。实施区县污水管网空白区管网建设工程。积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中心城区新开河、先锋河等调蓄池2座,解决初期雨水污染。新建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17年底前,全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建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全市所有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全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水务局、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配合)

根据污染防治要求,对现有187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6年完成297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工程。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结合实际,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相关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加快绿色防控推进步伐,推进农作物病虫统防统治有力有序展开,到2019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和机具,机械施肥、水肥一体化分别达到200万亩和45万亩以上,推广配方肥和有机肥,到2019年,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配合)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涉农区县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区县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配合)

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清淤、改造淡水养殖池塘30万亩,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继续开展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改造海水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车间,全部配备物联网智能化控制系统和生态循环水处理系统,养殖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0%以上。水产养殖排水水质满足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要求。积极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市农委牵头,市海洋局配合)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清洁村庄行动,实行全市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20年底前,规划保留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加快推进河道清淤疏浚,实施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到2020年,按国家规定目标,完成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建委配合)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落实国家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天津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配合)

加强船舶污染排放环境监管。600载重吨及以上不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的国内航行油轮,不得载运重质货油在渤海海域航行。严格船舶排放压载水作业审批。督促在我市水域内航行的国际航线船舶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船舶残油、废油按规定要求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2017年完善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完善船舶污染物排放指标及统计方法,逐步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天津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配合)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按照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2017年底前,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2020年底前,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指导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农委、天津港集团配合)

(二)全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市有关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县,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建立全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制定行业及城市生活取水定额,对纳入取水管理的单位和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监控平台及监控单元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农委配合)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全市已建机井进行排查登记,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严格落实天津市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已核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严格落实天津市地下水水源转换实施方案,到2020年,深层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0.89亿立方米。

土地整治、农业开发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全市范围内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水资源论证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分区管理。(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建委配合)

强化地热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办理采矿许可和取水许可,新出让地热矿业权项目必须采用对井采灌模式并确保地热回灌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推动用于供热的地热单井采取补建回灌以及资源整合等方式解决回灌问题,减缓热储压力下降趋势,防止污染热储层。全市单井供暖系统通过地热井整合或补建回灌井的方式整合成为采灌系统,利用后尾水实现全部回灌,到2020年,完成中心城区23眼地热供暖单井的回灌改造。(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2.严守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用水管理。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县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计划用水及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制度。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14立方米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7立方米左右,达到国家对我市的考核要求,或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配合)

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制定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2016年完成本期取用水定额修订工作。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推动节约用水示范,我市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行业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配合)

提升城镇节水水平。严格落实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制定节水型产品名录,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和设备。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改造管网980公里,到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实施中心城区张贵庄路以南等31片积水片改造工程。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市水务局、市建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容园林委配合)

加快推进农业节水进程。在涉农区县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优先推进粮食产区、蔬菜产区、严重缺水地区的节水灌溉发展,加强设施农业取用水管理,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加快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新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81.5万亩。到2020年,基本完成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2。(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3.严守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强化水资源保护评价与考核。完善各类地表水体功能定位,细化分解水质目标。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全市水域纳污能力。对污染物入河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的区县,停止或限制其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批。将水功能区划分为禁止设置区、严格限制区和一般限制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重点抓好新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

加强水域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配合开展海河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工作,分期分批提出蓟运河、北运河和潮白河流域需水量和生态流量需求,为海河流域进行水量分配和统一调度提供参考。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强境内河湖水系连通,实施海河南部水系连通、海河北部水系连通、中心城区及相关区县水系连通等多项水系连通工程,实施跨河系、跨区域水量调度,改善海河、独流减河等河流的水生态环境状况,保障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的生态用水。(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三)保障水生态环境健康。

1.深化海河流域污染防治。实施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海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对于桥水库、南水北调沿线等水质良好水体优先实施生态保护,辅助开展水污染防治工程措施;对现状水质不达标水体,采取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工程措施,重点加强州河、独流减河、海河干流、北运河等控制单元的污染治理和监管。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按照国家要求实施总氮、总磷排放控制。到2020年,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缓解。在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区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建委配合)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引滦入津、南水北调等调水工程水质安全保护。大力推进于桥水库等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以于桥水库为试点,建立优质生态湖库保护机制,以防治并举、保护优先为基本原则,以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为根本措施,推动建立生态补偿等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湖库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建立引滦流域跨境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建成区各类水体排查工作,确定并公布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并组织实施黑臭水体专项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采用人工湿地方式对重要河段进行治理。(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

2.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河口海湾污染,严格控制入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开展陆源主要入海污染物总量、来源等调查,研究构建陆源主要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框架。2016年底前,完成大沽排污河、永定新河河口海岸修复与综合整治及续建工程。(市环保局、市海洋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配合)

加强陆源入海排污口排污防控。开展入海排污口的普查和现状调查,实行重点入海排污河口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控与核算。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对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全部进行清理。到2020年,入海河流主要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市环保局、市海洋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配合)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合理发展海水养殖,保证传统养殖用海和重要渔业设施基地建设用海需要,建设改造海水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车间50万平方米,建设渔业产业园6个,保护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及其栖息繁衍环境。在重点河湖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2015年,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6万亩左右。(市农委牵头,市海洋局配合)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对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配合)

3.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严格落实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限期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

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工作,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海河流域(天津)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市农委牵头,市海洋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配合)

保护沿海滩涂湿地。按照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要求,强化对自然岸线及海域的保护。加大沿海滩涂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开展人工岸线生态化修复工程和沿海滩涂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市海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环保局配合)

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加大对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研究制定我市海洋工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海洋生态修复。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态脆弱敏感区等区域海域禁止、限制实施围填海的有关规定,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科学确定围填海总量规模,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到2020年,自然岸线长度保有量不低于18公里。(市海洋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

(四)严格水环境风险控制。

1.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和地下水保护。全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市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估,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2018年起,全市所有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城市地区强化供水单位水质自检,开展水质委托检测和行业水质抽检,制定供水水质水量周报和月报。农村供水充分利用市、区县和水厂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开展水质监测和检测。(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将北塘水库、王庆坨水库纳入水源地名录。按照我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实施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引滦水源保护,对于桥水库、引滦明渠及尔王庄水库周边及沿线,实施排污口封堵、村落治理和违法建筑拆除。(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2017年底前,完成3200眼水源井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置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规范水源保护区管理,强化输水沿线监管,提升监测能力,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及其他活动。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分类推进农村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对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配合)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防渗处理。(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牵头,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配合)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依照国家公布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研究开展试点修复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委、市水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容园林委配合)

2.严格防范水环境风险。对全市范围内沿河、沿湖、沿水库工业企业与工业集聚区的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定期评估,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根据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3.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天津海事局、市公安局配合)

(五)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2015年起,按照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淘汰方案,结合我市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49号),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未按计划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县,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

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确定的水质目标,以及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停止审批工业园区外一切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涉及重金属等环境敏感项目的准入。推动武清区、静海区等的电镀企业集中入园。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核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县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并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和各区县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海洋局配合)研究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重点开展渤海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评估工作。(市海洋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2.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我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重大项目布局。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海河等主要河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环境风险。(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有序推进全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市环保局配合)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环保局配合)

3.推进循环发展。工业水循环利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节水治污技术示范推广方案,加大工作力度,支持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促进再生水利用。编制天津市主城区再生水利用规划,分期实施,逐步完善再生水管网系统,定期发布中心城区再生水供水覆盖范围。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2018年起,全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新建再生水供水管网443公里,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市水务局、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容园林委配合)

推动海水利用。在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十三五"期间重点消化现有产能,海水淡化规模按需发展,重点发展"点对点"供水模式。(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海洋局、市建委配合)

三、制度措施

(一)完善地方法规标准。制修订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市环保局等牵头,市法制办配合)制修订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和规范。(市环保局等牵头,市市场监管委配合)

(二)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1.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对各区县水质达标状况进行排查。各区县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有关部门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县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落实流域协作机制。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建立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与北京市、河北省密切协同,2015年底前基本建立京津冀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海洋局配合)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物,研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配合)

建立健全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的要求,全面开展并完成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相关准备工作,在国控重点污染源实行排污许可证试点发放。待国家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出台后,全面组织开展依法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落实国家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建设海洋倾废信息平台。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保局、市海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天津海事局配合)

2.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监测断面,完善现有监测网络布局。设置区县河流跨界断面,加强区县入境水环境质量监测。2017年底前,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在京津冀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农委、市海洋局配合)

推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深入推进全市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工作,逐步推进重点企业总磷、总氮、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

3.实行铁腕治污。严格达标排放。市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通过一系列严格措施,确保全市所有排污单位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自2016年起,市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健全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市和区县环保、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区县和相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及我市相关要求,依法重点查处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依法严格落实赔偿责任。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建委配合)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广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提升环境监察信息化水平。自2016年起,全市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推进水价改革。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的规定,2015年11月1日起,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配合)

完善收费政策。落实国家和我市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征收使用管理要求,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健全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制改革整体部署,积极推进我市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对我市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所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按照国家政策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天津海关配合)

2.促进多元融资。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市和区县财政加大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的支持力度,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配合)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筹划水环境整治和水污染治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我市融资担保服务平台作用,通过开展绿色信贷专项调研、支持排放权交易所建设等措施,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市金融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配合)

3.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支持我市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节能减排先进企业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开展节水型区县、节水型行业考核审定,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节水型行业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活动。(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环保局配合)

推行绿色信贷。引导商业银行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一步创新和丰富绿色信贷产品,为企业提供适合其发展的个性化绿色金融融资方案,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发展。实施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银行、证券、保险、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动,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环境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积极引导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财政局配合)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落实国家水环境补偿相关政策,推动建立引滦入津水环境补偿机制,研究制定我市具体措施。(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配合)

深入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强化科技创新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市有关部门加大技术成果推广力度,积极推广应用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海洋局配合)

2.加快前瞻技术研发。充分借助国家和我市重大科技计划、科技专项和扶持资金,加快科技资源整合,推进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天津海事局配合)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加强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监管,进一步健全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配合)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等,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水务局配合)

(五)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各区县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区县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区县,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市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区县、卫生城区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海洋局、市市容园林委配合)

依法向社会公开国家及我市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2.加强社会监督。组织开展公众、社会组织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8890"便民服务专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严格落实《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全市中小学教学计划。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全市努力营造"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浓厚社会氛围。(市环保局牵头,市教委、市水务局、市建委配合)

四、主攻方向

(一)于桥水库及输水沿线。重点实施于桥水库周边面源污染治理,推动上游部分河道综合治理,对我市引滦入津沿线污染区域进行环境治理、生态环境修复,促进流域产业结构布局优化,保障流域水质安全目标。(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北三河水系(蓟运河、潮白河、北运河)。通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消除州河西屯桥断面劣V类水体。科学测算蓟运河、北运河、潮白河流域生态流量需求,协调推动上游加大下泄水量和保障水质。

2017年底前,完成流域内蓟县污水处理厂、宁河城市污水处理厂、宝坻第一污水处理厂、武清正坤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治理蓟县、宝坻区、宁河区等区县农村坑塘及沟渠;提高流域范围内区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配套设施建设,未实现达标排放的规划保留村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测土配方和科学种植。(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永定河水系。通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改善区域河道水环境。2017年底前,完成流域内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保留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测土配方和科学种植。(市有关部门负责)

(四)海河干流水系。通过加强区域配套管网建设、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重点行业、防范环境风险等措施,消除北洋桥断面、井冈山桥断面劣V类水体,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保障流域水环境安全。大力推进流域范围内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到2017年,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改造广开四马路等合流制片区。升级改造津沽污水处理厂、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厂;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加快中心商务区响螺湾地区排水管网及泵站建设;加快推动区域内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小淀镇、丰年等片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工程,实现雨污分流、截流;实施海河南部、北部水系循环工程;对流域内炼油、印染等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全面实施清洁化改造;海河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项目环境风险。(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漳卫南运河水系。重点实施统筹调度流域水量等措施。科学配置水资源,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流量和泄流时段,充分利用雨洪资源,维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市有关部门负责)

(六)黑龙港运河水系。综合采用统筹调度区域水量、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重点行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保障流域内入海河流水质不劣于入境水质。科学配置水资源;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新区建设全部实行雨污分流;对区域内工业集聚区环保措施进行排查,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对流域内造纸等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全面实施清洁化改造;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有关部门负责)

(七)大清河-子牙河水系。综合运用统筹调度区域水量、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专项整治重点行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措施,保障流域内入海河流水质不劣于入境水质。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流量和泄流时段,充分利用雨洪水资源,维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快静海区等区县级垃圾处理厂建设;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保留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城镇新区建设全部实行雨污分流;对区域内工业集聚区环保措施进行排查,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对流域内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全面实施清洁化改造;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有关部门负责)

五、实施安排

(一)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是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方案制定并公布本区县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年度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细化责任分工,逐一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区县实施方案于2016年1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年度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实施方案于2016年1月底前报水污染防治行动办公室备案。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办公室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市有关部门负责)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全市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各项责任。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央驻津企业、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各项污染治理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实行全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度。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切实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一岗双责"。建立区县水环境质量监测、排名、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县、相关部门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委组织部配合)考核结果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

建立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考核问责制度。凡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并对相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可实施、可考核、可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等配合)

(五)落实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各级各类政策资金支持,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等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方向,加大环境基础设施、污染减排、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等项目资金投入。(市财政局负责)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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