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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PPP立法及配套制度体系刍议

时间: 2016-09-28 13:57

来源: 君合法律评论

作者: 刘世坚

为了更加精准地划定禁区,并使其得到市场的实质响应,建议对“明股实债”一类的术语进行更为明晰的阐述,解析出其中违反PPP核心原则的基本要素,并对那些并不会影响到项目正常落地和执行的商业安排予以认可或放行,而不宜采取望文生义、一概封杀的政策。

(四)争议解决可以考虑制定并强制适用诉讼或仲裁的前置程序。由PPP项目相关各方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定,或在PPP项目管理体系内增设部级、省级或行业协会性质的争议解决常设机构,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争议解决成本及其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三、适宜通过合同指南及示范文本解决的问题

有鉴于PPP模式的应用范围之广、项目类型之多、参与主体之多元、所涉专业领域之庞杂,个人对PPP项目合同指南及示范文本之类的文件所能发挥的作用,一直都持保留态度。不过从大方向上来讲,相关工作还是值得去做的,需要关注的无非是如何去做,怎样做好的问题。

囿于文章篇幅,以下仅就PPP项目合同指南及示范文本理应覆盖的要点予以罗列,谨供业内探讨和参考之用。

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的总体框架及合同范式。

PPP项目运作惯例及对应条款(如不可抗力、法律变更、临时接管、一般补偿、提前终止补偿、移交、争议解决等)。

适用于不同项目类型的条款(如付费、调价、绩效监测、保险等)。

项目补贴机制及相关财务模型。

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类型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方式。

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其它特殊规定。

编辑: 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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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坚

刘世坚律师毕业于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Duke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现为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君合金融与基础设施业务部北京负责人,同时也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定向邀请入库的PPP专家。刘律师自1998年开始从事境内外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业务,全程参与了国内诸多经典PPP项目的运作与实施,并作为法律专家深度参与PPP立法工作,分别为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多个省市提供PPP立法建议,参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立法及培训工作。目前,刘律师还受邀参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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