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栏 > 正文

肖琼:从韩国经验透视中国污泥政策障碍

时间: 2016-04-08 13:08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肖琼

管理缺位之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导致污泥去向不明,偷拍事件不断爆发。政府有关部门须高度重视污泥处理处置的重要性和对环境影响的安全性,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管理、监控,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将污泥科学纳入政府监管的序列;同时还应公开污泥的处理处置方式,将舆论监督作为政府监管的辅助手段。

管理缺位之二——系统的处理处置规划。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无污泥处理处置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污泥处理处置的指导性方针,它的缺乏必然使污泥的处理处置处于无序状态,给监控、管理带来混乱。

部分政策导向错误 导致行业发展方向偏离

考察污泥处理效果很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污泥处理后泥饼含水率。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明确指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2009)中,规定,污泥用于混合填埋时,其基本指标中污泥含水率需小于60%。2011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提出,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虽然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中明确了不同情况下宜采用的污泥处理工艺以及污泥的各种出路,但两项标准导致了污泥填埋成为了最普遍的污泥处置方式。这些标准其本意是为了让地方政府在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升级过程中有一个缓冲,同时通过提高含水率要求以缓减各地填埋场库容告急的压力,但实际目前这些政策却使整个行业一味追求含水率,甚至在国内掀起了一股“板框压滤机”的风潮,而地方政府也因有政策可循而对该现象坐视不管。

标准缺乏系统性、科学性

系统的、科学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是监控污泥处理处置、选取合理技术路线和采取有效技术政策的重要前提。从国家层面的标准来看,现共发布过污泥相关标准16项,其中包括污泥泥质相关标准有8项,排放标准4项,分类标准1项,检验方法1项,技术规程1项,还有1项设计规范。整体来看,大部分污泥相关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强制标准有5项,其中《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发布时间要追溯到1984年和2002年,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关于污泥的规定只有一条,而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的设计标准,对整个行业参考性较小。目前最新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标准内容也仅仅只有对4.2.1条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基本控制指标及限值作出强制性要求,其他条款如监测分析方法等均为推荐性。

此外,我国标准的制订、评价、修改缺乏规范化和完整性的体系,致使标准修订不及时,各标准间缺乏协调和统一性。

价格机制依然没有形成 补贴政策缺失

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应该被纳入污水处理费,并在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再次明确。但是,根据E20研究院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将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费用的地方仅有北京市、江苏省太湖地区、江苏省常州市、广州市等部分地区。其中,江苏地区污水处理费相对较高,其污泥处置费为0.2元/吨,在污水处理费中占比仅为15%左右;广州市污泥处理处置费用仅有4分钱。在目前全国污水处理费还不到位的情况下,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的到位就更难。在价格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对污泥的处理处置进行补贴,特别是为鼓励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建议形成政策性补贴,并且这种资源化补贴,并不是从政府的社会服务责任出发,而是从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政策出发。

综上,我国污泥问题的解决,缺少的不是技术,也不是资本,主要还是政策的不明确。而现阶段的污泥处理处置所需要的政策,不是指定了技术路线的政策,而是指明了问题解决方向、指向治理效果的政策。根据E20环境平台最新了解的信息,目前环保部与住建部两部委正就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积极寻找解决方法,或将把污泥处理处置纳入到总量减排中来。E20研究院认为,如果此政策能出台,污泥市场也将会被打开。而政策的发布,也许是漫漫长夜,也许是一夜之间。

1459914928560293.jpg

此文章准备发布之时,恰看到某公号文章称“专家热议:我国城市污泥处理领域可实话PPP模式”,针对此话题,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表达了不同看法,他认为目前在污泥领域实施PPP模式远比在污水领域困难很多,虽然目前污泥处理处置市场已有亿空间,主要有以下六大原因:

第一,责任主体不清晰。在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中,投资商首先要面对的责任主体为地方住建部门,但是目前大部分未市场化运作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资产基本掌握在地方排水公司手中,目前排水公司的作用及责任界面还不是很清晰;另外近一半已通过BOT/TOT等方式实现了市场化运作的污水处理厂,其产权已归属社会企业所有,因此在污泥的项目协调上,难度变大。

第二,对于PPP项目而言,后端的复杂性制约了其在污泥领域的推广。目前,污泥项目很重要的一环是解决处置问题,但后端处置相对复杂,但是多数PPP投资方没有能力协调后端的处置问题,因此污泥PPP项目不像污水和垃圾焚烧项目那么简单。

第三,经费的缺失,这也是PPP落地难的最重要的原因。这与责任主体的不清晰有直接关系。政府把污水处理费支付给了排水公司或是投资商,一方面责任不清晰会遭成双方推诿,另一方面目前污水处理费中也没有划出一块固定的费用是给污泥处理用的,因此污泥处理费“难出”。自然,对于污泥投资商而言,费用无法保证,未来的利润空间就无法保障。

编辑: 李艳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肖琼热文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