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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不从源头出发找解决方法,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

时间: 2021-07-28 10:34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薛涛

近日, 信贷白话 (微信号:xdbh01)发表了一篇原创文章,题为《15号文的用意》,介绍了《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的发布背景、主要思想,此外,作者还提出了15号文及隐性债务治理下城投企业转型发展之路。E20环境平台执行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湖南大学兼职教授薛涛读后对本文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优点是简洁清晰,适合入门梳理历史和看未来大方向。

可以补充提高的是,文章解读仅仅跟着政策走,背后思辨不足:

1、为什么地方负债屡禁不穷,背后是三大关系的基本逻辑,不解决中国特色郡县制下面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是不可能一劳永逸的;其次部分良性发展地区存在合理负债的内在合理性:

1) 对于前者,不解决基本动机和利益博弈,都是反击模式创新和打地鼠游戏,就像以为禁了新东方,考生就不内卷了,其实本质上是人均收入低的欠发达国家国情和陡金字塔的分配结构带来的不平等。

2) 对于后者,我个人认为按照财政部这套真的严格执行,那么就是死气沉沉的经济结局,因为部分城市真的可以也必须借钱发展,但是部分城市这样做又不行,如何避免一刀切?回到前面那条的提问。

2、现在动不动就爱说城投转型,就像对任何环保企业转型动不动就摇着羽扇说“技术为王”一样,简直就是包治百病的大力丸,实际上呢?不解决管理机制和激励制度,不提高主管水平和城投公司管理者水平,想做合肥新东方成功模式,往往就变成武汉芯片悲剧模式,还不如让他们玩土地成功概率高些。扪心自问,有几个地方有足够的人才、条件和机会成为合肥?

3、结果是,城投公司来抢PPP的运营资产,特许经营出去的资产也许到期后大面积回流,运营效率一定会提高吗?有待观察,我看,只是设备商公关方式又轮回发生了变化吧?

烦了,读读商鞅、王安石变法,一条鞭法等等等等,可以思考良多。

最后结论,辩证法真的是个好东西!三大关系真的是个好东西!历史真的是个好东西!

15号文的用意

来源:信贷白话 作者:栾磊

引言:

近期周末一篇银保监下发的《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刷爆了朋友圈,虽然现已无法在公开渠道查询,但给政府基建投资领域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

回顾政府基建投资史,自2009年“四万亿”计划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政府基建领域的各类政策层出不穷,旨在不断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防止大水漫灌,且每隔数年,会出台一些对前期投融资模式颠覆的相关指导性意见,对政府基建投资项目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1.2010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主要内容:将融资平台定义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是官方首次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明确定义,突出融资平台地方国企属性,以及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职能。

主要影响点:政府融资平台授信成为国内进入机构信贷主要投向之一,实现了10万亿量级的信贷资金投入。

2.2011年9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主要内容:1、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银行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进行名单制管理,报送监管机构并动态管理。2、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制定审慎的平台信贷准入标准,建立季度贷后管理机制,及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

主要影响点:“城投紧箍咒”出世,开始实施“名单制”管理,平台贷款审批权上收至总行,整改退出平台视为“一般公司”。

3.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主要内容:明确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务方式,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主要影响点:地方政府开始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这一政策之后,地方政府通过铺天盖地的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迅速实现以数万亿级的信贷资金投放。

4.2017年5月,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主要内容:要求地方政府对违规担保进行清理,加强融资平台的管理,并规范PPP和政府出资的各类型基金,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主要影响点: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担保行为,要求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允许地方政府设立投资基金;明确平台和政府边界

5.2017年6月,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主要内容:制定了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严禁地方政府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主要影响点: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融资,棚改政府购买服务正式走向舞台。

由于地方政府长期高负债前行,严重透支了地方财力,给国家稳定、健康发展造成一定隐患,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0号)明确指出,按照坚定、可控、有序、适度原则,对到期债务暂时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鼓励融资平台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市场化方式,通过合适期限的金融工具应对到期债务风险,缓释短期债务偿还压力,降低金融系统呆坏账损失,避免项目资金链断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编辑: 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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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涛

目前在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攻读博士学位,此前分别在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得理学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现任E20环境平台执行合伙人和E20研究院执行院长,湖南大学兼职教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客座教授,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硕士生校外导师,天津大学特聘讲师,并兼任北京大学环境学院E20联合研究院副院长,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PPP双库的定向邀请专家,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注册专家(基础设施与PPP方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化学品和废物环境管理智库专家、中国环保产业研究院特聘专家、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保产业政策与集聚区专业委员会委员。住建部指导《城乡建设》杂志编委、《环境卫生工程》杂志编委、财政部指导《政府采购与PPP评论》杂志编委,并担任上海城投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在PPP专业领域,薛涛现任清华PPP研究中心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PPP专委会秘书长、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第一届理事会副秘书长、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PPP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国合中心PPP专家库成员、中国青年创业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智库成员、中国城投网特聘专家等。

20世纪90年代初期,薛涛在中国通用技术集团负责世界银行在中国的市政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其后在该领域积累了十二年的环境领域PPP咨询及五年市场战略咨询经验,曾为美国通用电气等多家国内外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对环境领域的投融资、产业发展和市场竞合格局有着深刻理解;2014年初加入E20研究院并兼任清华大学环保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着力于环境产业与政策研究、PPP以及企业市场战略指导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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