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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评价方法

时间:2011-06-24 11:13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刘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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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网讯  6月24日上午,在由由中国水网、清华大学环境学院、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联合主办“2011(第5届)水业高级技术论坛”上,中国城市规划院城市水系统所所长/建设部城市水质监测中心副主任宋兰合做了精彩的主题发言,与大家共同探讨了基于人体健康的城市供水水质安全评价方法。

中国城市规划院城市水系统所所长/建设部城市水质监测中心副主任 宋兰合

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将于2012年7月1日起全部强制实施,其中包括了106项水质指标,而现行的供水行业安全评价标准无法全面体现106项水质指标情况,因此,很有必要提出一套新的水质评价方法。

目前,我国城市供水水质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水质常规指标超标,水质非常规指标超标大部分未检出、超标指标较少等。现行“检验项目合格率”评价方法存在诸多缺陷,未能解决水质安全的评价问题;未能反映产品质量的总体特性;未能与国家标准有效对接;混淆了安全评价与企业管理之间的界限 。鉴于此,宋兰合提出了基于人体健康的评价方法,该评价方法涉及到三个要点,安全原则、误差标准以及稳定均匀性问题。

安全原则:保证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风险

第1类控制指标(不得超标) 涉及指标为:致死率较高或对人体健康有显著影响的剧毒性和高毒性污染物;致畸致突变污染物;可引发致死率较高流行病或引发大面积流行病的微生物及与之相关的消毒剂;因可被用户直接感知而决定其可接受性的指标。包括:砷、铬(六价)、汞、铊、氰化物、色度(铂钴色度单位)、浑浊度(散射浑浊度单位)、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一氯胺(总氯)、臭氧、二氧化氯、贾第鞭毛虫(个/10L)、隐孢子虫(个/10L)、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菌落总数(CFU/ml)、镉、铅、铍、镍、氯化氰(以CN-计)、七氯、六氯苯、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呋喃丹、敌敌畏、溴氰菊酯、苯、微囊藻毒素-LR、氯乙烯,共34项指标。

第2类控制指标(谨慎允许微超标) 涉及指标为: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影响的中等毒性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持久性有机物。包括:氟化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使用O3时测定)、pH、铜、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锑、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二氯乙酸、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氯甲烷的总合)、1,1,1-三氯乙烷、三氯乙酸、三氯乙醛、2,4,6-三氯酚、三溴甲烷、灭草松、马拉硫酸、五氯酚、六六六(总量)、乐果、林丹、毒死蜱、草甘膦、莠去津、2,4-滴、滴滴涕、乙苯、二甲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乙烯、三氯苯(总量)、六氯丁二烯、丙烯酰胺(使用聚丙烯酰胺时测定)、四氯乙烯、甲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环氧氯丙烷、苯比(a)芘、氯苯,共46项指标。

第3类控制指标(允许微超标) 涉及指标为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低毒性的污染物和一般毒理性指标。包括:硒、硝酸盐(以N计)、溴酸盐(使用O3时测定)、亚氯酸盐(使用ClO2时测试)、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铝、挥发酚(以苯酚计)、总α放射性(Bq/L)、总β放射性(Bq/L)、钡、硼、钼、银、百菌清、苯乙烯、硫化物,共16项指标。

第4类控制指标(允许限幅超标) 涉及指标为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微毒性的污染物和一般理化指标。包括:铁、锰、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氨氮、钠,共10项指标。

误差标准:在符合安全性的前提下依照标准的规定允许部分性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以《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为例,合格工程的判别条件是“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第3.0.3条)

稳定均匀:产品质量具备稳定性和均匀性的特征

稳定性要求产品在时间序列中应始终应保持其质量性能不偏离安全指标,均匀性则要求给付空间分布的各受众的产品在质量上保持均等或无显著差别并不能存在偏离安全指标的问题。

为保障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均匀性,避免对产品的“搀次”行为,通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实行抽样“批检验”,即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抽查和一次性检验。因此,在统计期内对不同时间和在空间上对不同点位的生活饮用水质量进行平均统计的评价方法违背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正确的评价方法应当是不同时间按不同“批次”分别统计,不同点位按不同质量控制环节或不同给付区单独统计,实际上就是实行单一样品检验和评价。

更多内容,请您关注活动专题:2011 (第五届)水业高级技术论坛 

编辑:刘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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