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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之争(三):定价决策中被忽略的问题

时间:2009-08-14 09:01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作者:济邦咨询公司 顾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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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水价问题的讨论中,倍受争议的是成本问题,社会关注最多的则是终端价格问题。在《水价之争(二):认识供水成本监审中的技术性问题》中,我们谈了供水定价的成本价成机制下,第一步要如何辩识提供供水服务的合理成本水平,那么接下来就是如何从成本到价格。供水的“标准单价”应当等于:(核定成本+合理利润)/售水量,标准单价大致反映了供水系统维持正常运营的财务需求,制订不同用户适用的终端价格则还需要考虑很多其他的因素。在我们的定价实践中,这些因素并没有得到系统、科学的应用。

(1) 利润的核定

《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核定利润的基础是企业净资产,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反映“投资回报”的,但由于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差异比较大,供水企业混业经营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净资产并不一定完全体现股东或产权人为提供供水服务投入的资源量。国际上使用投资回报率作为定价基础的国家中,普遍采用“资产基准”的概念,监管部门在批准供水企业投资项目时将投资额纳入资产基准。在我国的实践中,也可以建立类似概念,利用这个概念,我们可以把从事其他业务的资产、以及供水企业获得的、由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价值剔除出来。

(2) 价格的需求调节作用

由于水资源的稀缺性,目前工业企业一般都采用配额制度来实现鼓励节水的目的。对居民用水,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鼓励用户节约用水的作用,在很多城市使用的阶梯式价格就是一种,在第一阶梯水量能够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最高一级阶梯的价格可以有一定的资源补偿因素。在一些地方,由于对居民使用阶梯式水价需要首先进行户表改造,加上居民用水的价格弹性不大,需求调节作用不像工商企业那样明显,投入产出可能不显著,管理部门或者用户都不太接受阶梯式水价。实际上,如果我们考虑水资源的不可再生,也许我们终将走到需要对水消费进行精细化管理的这一步。

利用价格工具,定价决策还可以服务于地方产业结构的调整,比如对产业发展中不受鼓励的行业,如高污染的用水大户等适用较高价格,使这部分企业承受成本压力而逐步退出。在实践中,地方政府有时候会承诺提供非常低的用水价格来吸引大型的直接投资项目,从水资源的稀缺性角度考虑,这个措施也许在短期内确实能够给地方政府的政绩增加漂亮的一笔,但长期来看却贻害无穷。

(3) 社会效益与交叉补贴因素

在定价技术上,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很重要,拿供水来讲,也就是居民用户的用水价格必须考虑普遍的承受力因素并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居民用水的价格,特别是阶梯式水价中的第一级水价一般都比较低,很有可能低于标准单价。为维持系统的自给自足,这个缺口需要由其他用户(工商业用户)来承担— 这样就有了居民-工商业水价比,在我国城市供水的定价实践中,这样的交叉补贴普遍得到了应用。

交叉补贴的程度必须适度,因为工商业企业支付的水价还是会通过消费品的价格传导给消费者,但这里的差别主要在用户可以有选择地使用这些商品,而用水是不可替代的。除了维持居民用水的相对低价以外,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非常重要,在实践中一般采用补贴形式,而不是在定价上单独考虑。

在目前沸沸扬扬的关于水价的讨论中我们很少注意到交叉补贴,建议物价部门在编制调价听证报告中可以对交叉补贴因素进行适当的解释,让居民用户能够了解水价实际上一直都对居民用户有倾斜政策,对争取用户的理解和支持可能会发挥一定的作用。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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