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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指标有可能优先进入“十二五”约束性控制范围

时间:2009-04-01 13:20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周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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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下简称规划)提出了22项量化指标,其中:“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0%,是“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在2009年3月27、28日的“2009城市水业战略论坛”上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赵华林司长为我们阐述了规划中提出的预期性指标及约束性指标的区别,预期性指标是指国家期望的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而约束性指标是指在预期性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的指标,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共利益领域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通俗地讲约束性指标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嘉宾提问环节中面对参会代表对于何时开始控制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和水中氨氮等污染物的疑问时,赵司长回答:“我们现在的环境问题已经开始由化学需氧量、硫酸盐的主要矛盾转向了硝酸盐的问题,而且这几年氮氧化物、氨氮的污染上升得非常快,我们初步考虑通过这两年做过渡,在技术上、方案上、政策上多做准备。依目前来看,“十二五”期间这两项指标都可能要进行控制,至于还有没有别的指标要在国家研究之后决定,我这人认为这两项指标可能是要优先控制的进入“十二五”的指标。”

  实际上在我国排水行业前沿阵地之一的太湖流域已经从政策上规范了氨氮、总磷的超标排放管理办法,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收费办法》规定凡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氨氮、总磷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单位,均要缴纳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具体限值为: 氨氮、总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为0.9元。氨氮污染当量值为0.8千克,总磷污染当量值为0.25千克,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总额按照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放总量、超标倍数计征。国家和省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执行。

  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正在修订中,据悉新修订的标准将会根据地区、经济等综合因素的不同也有可能执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对于环境敏感区、经济发达的地区有可能对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提出更高排放的要求。

编辑:周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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