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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水污染治理要实现排污权交易?

时间:2008-08-15 09:4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周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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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因为奇迹般的经济增长而全球瞩目,然而与此同时,各种事实也表明了我国的生态环境已经进入了污染事故的“高发期”,面对中国水环境污染的现状,如何解决当前众多水体经长年治污却收效甚微的窘境?如何面对贫乏的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如何解决三亿农村人口的饮用水不安全现状?我们是否应该学习《京都议定书》的碳减排模式来实现水环境排污权的市场化?中国水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清华水业研究中心的傅涛主任。


  我国的水污染治理是否应实现排污权交易尚值得商榷


  水是流域性比较强的物质,并不能够像大气一样有足够大的平台空间、交易空间,我国也没有完整的认证方法、利益结构错综复杂,这些都会加剧排污权交易的成本;而且我国目前对于水体排污权交易的边界设定并不清楚、各种标准亦未制定完备、受益主体和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楚,这些也是造成我国目前水体排污权不成熟的主要原因。


  我国的环境治理应该走决策科学化的路线


  环境保护部门能否对环境问题进行宏观科学认识和决策既是环保部门实现向综合决策部门转化的基础,也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环境问题而进行有效制度安排的客观要求。


  环保部门决策科学化的体现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国家经济宏观决策过程中需要对环境问题的正确认识和决策的科学化,这就要求环保部门有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客观、科学建议的能力。我们呼吁赋予环保部门参与宏观综合决策、规划和审计等综合型职能,同时更要强调加强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调动多方面专家的力量为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其二,微观环境管理决策要科学化,因为只有环保部门自身实现了决策科学化,才有可能支撑其参与宏观经济综合决策,做出科学建议。我国环境管理发展的三十余年,环境管理部门一直执行命令性行政手段为主导的环境行政管理。由于受到体制和机制因素的限制,环境管理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狭隘性、片面性、短视性、随意性、不科学性等问题,例如,环境决策受到各级行政长官个人意识的影响深远,决策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客观性,导致低效甚至无效的环境管理;我国的环境行政管理中有许多事倍功半的
运动式环境管理,各种挂牌、命名、评比之类环境运动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由于缺乏科学系统的分析和决策,环境运动虽然形成了短暂的环境效应,却难以形成长效的环境治理效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我国已经颁布的各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百件,国家环境标准近千项,但是由于缺乏基础研究,众多法规、规章、文件以及标准存在简单拷贝国外求大求高等问题,一定程度地存在不可操作性、不合理性以及相互之间的排斥性,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所谓的高标准根本不能实行,反而带来经济不公平等问题,引发治理欺骗行为,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伤害。


  历史已经验证,宏观经济发展对环境问题的忽视已经让中国付出惨重的环境代价;同时,环境管理的不科学决策又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今天,受到中国不仅亟需一个强而有力的综合型环保职能部门,而且环境管理部门也必须改变以往应对式、抗争式、起伏式的管理模式,必须具备科学决策和参与宏观综合决策的能力,才有可能实现这次重要的蜕变。


  综合性环境管理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

 

纵观各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法制化是实现有效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依法行政也是众多拥有成功环境管理经验国家的根本。虽然我国环境管理也一直呼吁要重视环境管理的法制化,但是,在发布了近千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之后,我国环境管理的法制化程度仍然很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量法规政策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二是环境执法不力,致使各项法规政策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三是我国环境管理体系中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环境诉讼制度,受到环境危害的公众无处申冤,环境诉讼主体缺位致使法制体系不完善。


  为了真正有效解决我国各种日益社会化和复杂化的环境问题,我们强调环境管理综合化的重要性,强调建立综合型环保职能部门的必要性;同时,我们还必须强调环境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和依法行政,因为法律规定是环保部门的行为准则,而依法行政则是确保环境决策客观性和科学性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综合环境管理的重要保障。在当前的环境管理法制化建设工作中,我们必须要首要解决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加强环境立法的科学性,因为只有在科学的行为准绳规定下,才能保证作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其二,严格执法,这是推进我国环境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工作,因为执法不严或者有法不依只能让
依法行政环境综合性管理成为空谈;其三,发展和建立完善的环境诉讼制度,允许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由受害民众或环保公益团体或环保机构对污染行为人起诉。环境诉讼制度是环境管理法制化中的重要组成,也是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该项制度却一直是我国环境管理法制工作中的空白之处,公众的环境诉讼意识非常淡薄,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公众利益受损时,公众多半采取投诉、信访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却少有受害人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进行损害赔偿。随着我国环境事业的不断深入,公民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当前环境管理改革中的必需,通过司法途径来进行更有效的环境管理。

编辑:周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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