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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12-05 09:33

来源: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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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监测站: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7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监督检查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以下简称重点城市)及《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中涉及到的部分地级城市等共100个城市的公共供水情况。被检城市名单详见《2007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技术方案》。

    (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城市供水水厂、配水管网的水质情况和公共供水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依据和要求

    (一)监督检查的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158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

    1.城市公共供水的管网水和出厂水,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和表2的除微生物及放射性指标以外的指标(详见附表2)。其中哈尔滨制水三厂、上海杨树浦水厂、南京城北水厂、重庆大溪沟水厂、长沙第八水厂、长春第三水厂、无锡中桥水厂、广州石门水厂、蚌埠三水厂等9个水厂的出厂水还要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3的指标(微生物指标除外)。每个水厂出厂水采集1个样品,每个城市管网水应在2个不同取样点各采集1个水样进行水质检测。详见《2007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技术方案》。

    2.检查供水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防范各种突发性事故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特别是要检查针对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制定的相关应急措施的准备和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部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调动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城市监测站的技术力量,采取交叉检测的方式,对相关城市的供水水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经费由我部统一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根据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重点,配合本地区水样的采集工作,委派专人监督取样工作,协调有关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和水质检测工作。

    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监测站,负责水样的采集、运输、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并对被检城市供水企业应急预案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进度总体要求

    各相关监测站于2007年12月15日前完成水样采集和相关检查工作;12月30日前完成水质检测并提出相关报告。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于2008年1月10日前完成此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及分析报告。

    五、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把此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加强协调和配合,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和协调工作;各相关监测站要认真做好人员组织、仪器设备和试剂安排准备及样品的采集、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各被检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自觉接受监督,并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二)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各检查人员要坚持工作原则、端正工作态度、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收受任何礼品和财物。

    (三)各地要切实保证此次监督检查的经费专项用于水质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相关监测站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落实联系人,确定监督检查现场工作具体时间,并于12月5日前将联系人名单和现场工作时间传真报我部城市建设司或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以便我部协调有关工作。

    联系人和电话: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王欢,电话:010-58933160;传真:010-58934352。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李琳,电话:010-58323464;传真:010-58323460。

    电子邮件:qc@nwqc.gov.cn

    附件:2007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技术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编辑:武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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