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运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完善存量项目政策支撑体系,建立规范管理联动机制,取得初步成效;到2028年底,实现存量项目分类管理、按效付费、降本增效,重点风险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29年底,存量项目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实现全面规范管理。
《方案》明确了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建设和推动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的重点内容。在保障在建项目方面,各级政府将按项目收益性、财政能力建立优先序列,统筹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合规存量项目。收尾项目要及时验收投运,滞后项目要优化建设标准与成本结构,严格概算管控。同时,政府方、社会资本方须足额缴纳资本金,2024年底前未开工项目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模式实施。
对于已运营项目,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拖欠账款按规定及时妥善解决,运营补贴等政府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政府方要与社会资本方平等协商,通过调整投资回报率、折现率及延长合作期限等方式平滑财政支出。社会资本方要按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提高运营专业化水平,压减运营成本,提升项目收益。对收费项目,要完善收费机制,开发潜在收益;对应收费暂未收费的项目,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履行必要程序后实施。
为确保《方案》有效实施,甘肃省提出了一系列主要措施。包括构建“目标引领—风险排查—分级管控—激励引导—难点疏导—规范管理”的闭环管理体系,为存量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政策支持;形成“省级统筹、市县主责”的工作联动,省级层面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协调、跟踪问效;强化项目分类管理,按照存量项目重点风险程度,建立台账清单,实行一项目一策指导;加强全流程资金监管,探索建立融资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实行绩效评价与付费挂钩,完善存量项目绩效管理;引导存量项目降本增效,通过优化项目要素、挖掘运营潜力,实质性压降政府支出责任;做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建立长效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项目建设、实施、监管、退出等流程和标准;协同资源整合,推动存量项目间的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从业能力,对相关人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培训。
此外,《方案》还强调了组织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统筹中央与自有资金,合理用于存量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营补贴,依法审慎处理解约事项。管理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实施机构要加强资产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和债务管理,金融机构要支持融资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客观评估,积极支持在建项目融资。
甘肃省省长任振鹤9月8日主持召开十四届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研究推动全国现代寒旱特色农业先行基地建设,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运营的实施方案》。
会议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PPP系统性改革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降本增效,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政策工具,有效保障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水平。
以下为全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存量项目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5〕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运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8日
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运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存量在建项目顺利建设、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体系,分类施策、降本增效,推动PPP存量项目合规建设、平稳运营,实现项目可持续、财政可持续、服务可持续。
主要目标是:2025年,完善存量项目政策支撑体系,建立规范管理联动机制,存量项目规范管理取得初步成效。到2028年底,实现存量项目分类管理、按效付费、降本增效,重点风险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规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29年底,存量项目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实现全面规范管理。
二、重点内容
(一)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建设。各级政府按项目收益性、财政能力建立优先序列,统筹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合规存量项目。收尾项目及时验收投运,优化滞后项目建设标准与成本结构,严格概算管控。政府方、社会资本方须足额缴纳资本金,2024年底前未开工项目不再采取PPP存量项目模式实施。
(二)推动已运营项目平稳运行。各级政府依法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拖欠账款按国家规定及时妥善解决,运营补贴等政府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政府方要与社会资本方平等协商,通过调整投资回报率、折现率及延长合作期限等方式平滑财政支出。社会资本方要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相关质量和标准要求的公共服务,要综合采取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改进管理手段等多种方式,持续提高项目公司运营专业化水平,合理压减运营成本,灵活采取拓宽收入渠道、盘活闲置低效资产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项目收益。对收费项目,要完善收费机制,开发潜在收益,鼓励多方协商优化运营参数(实施内容、合作期限、融资利率、收益指标等),降低综合成本,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营。对应收费暂未收费的项目,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履行必要程序后实施。
三、主要措施
(一)构建政策支撑体系。建立“目标引领—风险排查—分级管控—激励引导—难点疏导—规范管理”的闭环管理体系,为存量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政策支持。完善存量项目一项目一指导建议书、风险分类识别调度、激励引导制度,制定绩效管理、提前终止细则。
(二)形成工作联动。落实“省级统筹、市县主责”要求,省级层面成立规范PPP存量项目建设运营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加强对规范存量项目建设运营的组织协调、跟踪问效。市县政府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实施机构加强资产管理,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和债务管理。
(三)强化项目分类管理。按照存量项目重点风险程度,建立台账清单,实行一项目一策指导。重点高风险项目由工作专班督办,中风险项目由市州政府牵头处置,低风险项目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优化建设运营方案,推进风险化解。
(四)加强全流程资金监管。探索建立融资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融资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按照存量项目建设运营进度和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五)实行绩效评价与付费挂钩。完善存量项目绩效管理,根据不同项目行业特点和建设运营目标,制定量化标准。项目所在地政府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付费严格挂钩,提高存量项目运营质量和效率。
(六)引导存量项目降本增效。通过优化项目要素、挖掘运营潜力,实质性压降政府支出责任、提升存量项目质效。各市州要严格激励机制申报初审工作,省财政厅要组织好专业复核、综合评审并公示结果。
(七)做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的透明度与公信力,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要畅通公众沟通渠道,支持所在地居民代表、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及媒体等参与,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增进公众对存量项目的理解、认同与支持。
(八)建立长效机制。结合国家政策导向,建立健全存量项目规范建设运营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职责分工,完善存量项目建设、实施、监管、退出等流程和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对存量项目工作成效、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分析,提炼具有普适性和可推广性的经验做法。
(九)协同资源整合。推动存量项目间的资源整合与共享,鼓励不同项目开展技术、人才、设备等合作,实现项目间优势互补,提升存量项目整体竞争力。
(十)提升从业能力。邀请专家、学者及资深从业者,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实施机构及项目公司管理人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全面提升存量项目管理能力。
四、组织保障
(一)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各级政府统筹中央与自有资金,合理用于存量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营补贴。依法审慎处理解约事项,优选接续企业,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在研究确定政府投资计划时,统筹做好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切实采取措施防范各类次生问题,强化合同履约监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注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二)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制定绩效指标、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监管,指导实施机构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信息共享、项目公司监管等工作,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落实落细监管责任,指导实施机构严格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并与政府付费挂钩,结合绩效评价情况适时开展中期评估,激励社会资本方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投资变更审批等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三)实施机构加强资产管理。要结合竣工验收或资产验收,加强在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已运营项目要加强资产登记、使用、处置、清查、产权保护等,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能。项目合同终止时,要按规定做好资产评估、移交等工作,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支持存量项目各参与方获取项目信息,重大调整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主动告知相关方。
(四)财政部门加强预算和债务管理。按预算管理程序将政府承担的项目建设和运营补贴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可安排相关专项债券资金,有序解决建设成本垫付问题。强化政府债务管理,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筹集建设资金的,举债一律不得突破法定限额,确保财政安全和可持续。严肃财经纪律,加大财会监督力度,管好用好财政资金。
(五)金融机构支持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客观评估,依法合规积极支持在建项目融资。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要依法履约,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在符合放款条件、风险可控前提下及时发放贷款。对未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要在充分尽职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利率、期限、抵质押品等信贷条件。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不得无故终止,不得要求市县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承诺或证明文件。金融管理部门要强化金融政策协调,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PPP存量项目信贷业务。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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