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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试点项目!9.18亿邳州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PPP项目资审

时间:2022-12-21 16:44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徐冰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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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标准的相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有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执行。

  建设期发生建设方案变更(如工程范围、工艺技术方案、设计标准或建设标准等变更)和控制性进度计划变更等工程变更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方依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政府审计机构有权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政府审计机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定的项目投资总额作为项目最终建设投资额,实施机构和市财政部门有权根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定的投资额对服务费金额进行调整和核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定的投资额低于实施机构审核同意的预算投资额时,不免除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

  (七)项目运营

  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PPP项目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项目公司不得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主要包括污水管网设施、泵站设施、其他设备设施、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按规定的维护标准及时提供维护维修服务。

  管网运营维护内容主要为市政管网、“小散乱”管网(主要包括农贸市场、小餐饮、夜排档、理发店、洗浴、洗车场、洗衣店、小诊所等排水管网)的日常巡视检查及管网设施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对于城中村、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单位庭院内部管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向属地管理维护主体下达运营维护计划,由属地管理维护主体负责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包括管网普查,管道疏通清淤,清捞污水口、检查井、排气井,维修或更换检查井、污水口井盖、井框、污水箅、爬梯等,排放口清淤,封堵管道,拆除管堵,闸门、闸门井维修,局部破损管道修复、局部断头管的打通等内容。

  泵站运营维护内容主要为泵站日常巡查与检查及泵站内部设施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包括泵站的日常巡查、检查和维修,泵房、进出水建筑物及引河的清洁与保养,清污设备、各种泵类等电气设备及辅助设备的清扫、检查与养护,闸门与启闭设备的维修与养护,仪表与自控设备的清洁、保养与维修,发电、变电、配电设备的养护及抢修。

  对于建筑物的运营维护,所有建筑物基础沉降变形在正常范围内,不影响正常使用;屋面构件完好,无裂缝,不渗水;承重砖墙应平直完好,钢筋砼框架构件及墙体应完好牢固;外墙面砖应基本完好。

  对于构筑物的运营维护,所有构筑物基础沉降变形在正常范围内,无裂缝和砼剥落,能保证正常使用。

  组织制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进行抢修;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等。

  对于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标准须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201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建城函〔 2016〕19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排水管网>的通知》(苏建城〔2020〕138号)以及国家、江苏省、徐州市颁布的关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运营维护标准在运营期内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有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八)项目移交

  1. 移交委员会

  在合作期届满前24个月,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项目公司应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负责过渡期内有关缺陷责任期届满后项目移交的相关事宜。移交委员会的各方应提交其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且在各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商定项目移交的详细程序的实施、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和须进行技术性能测试的设备、设施、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等的详细清单。

  2. 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无偿完好移交项目公司对全部项目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以及其他权益,包括:

  (1)全部项目设施及其所占用场地;

  (2)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

  (3)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

  (4)所有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他合同的利益;

  (5)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

  (6)为转移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文件;

  (7)运营及维护期间必要的相关数据、文件、图表记录等;

  (8)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与资料。

  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抵押、优先权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负债、抵押、优先权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项目公司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

  3. 移交前恢复性大修

  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12个月,由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确定是否需进行移交前恢复性大修。如需进行大修,则该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6个月完成。

  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前22个月时由移交委员会核准。

  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项目公司应确保关键性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其他设备运行正常,项目建筑物、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对于恢复性大修所发生的费用以政府审计金额为准,并纳入服务费的核算范围。

  如果项目公司不能或不愿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视作项目公司违约,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如大修费用超出移交维修保函金额,项目公司必须就超出部分向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予以赔偿。

  4. 移交程序

  实施机构发出移交通知后,移交委员会应开始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项目公司应根据移交委员会提供的合理的尽职调查清单,配合其完成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及有关移交的工作安排,并在此后开始项目设施的移交验收,以及时确认项目设施各项性能参数是否满足项目移交标准的相关要求。

  全部验收及移交完毕后,实施机构应在合作期满日及时向项目公司发出移交确认书,移交确认书签发之日即为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向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移交之日(即项目设施移交之日)。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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