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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国中水务污水厂被政府强制接管背后

时间:2020-04-26 10:3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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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1日,国中水务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收到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府接管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函”,函中提到,秦皇岛市第四污水处理厂是国中水务于2002年11月份中标,近几年来,污水处理厂运行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每年均有出水超标排放发生,在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督导、帮助下,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整改效果仍未有根本性改变,并呈现恶化趋势,一定程度上影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运行安全,存在不确定的安全隐患。为避免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当前形势,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代表市政府于4月20日24:00开始接管市第四污水处理厂。

  1、国中水务旗下一污水处理厂被强制接管

  4月21日,国中水务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4月19日收到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府接管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函”,公告原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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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污水处理厂曾因进水导致的超标被处罚1300万

  早在2015年,该污水处理厂曾因进水导致的超标被处罚近1300万。

  2015年7月31日,根据国中水务公告,2015年7月29日,国中水务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公司”)收到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字[2015]008号)。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监测报告《秦环测(数)字[2015]第(040)号》对秦皇岛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出水水质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秦皇岛公司作出罚款1299.32万元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环保局公布的2015年第二季度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显示,秦皇岛公司的总磷、总氮、氨氮、化学需氧、悬浮物、色度等多个指标均超标,总磷、总氮分别超标6.7倍、1.4倍。

  据悉,从2013年到2015年的两年间,秦皇岛公司每年都会因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点名”。在河北省环保厅公布的污水处理厂国控企业主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结果中,该公司的废水排放总磷、氨氮等多项指标存在超标现象。其中,2014年一季度总磷超标2.3倍。2013年四季度总氮超标0.2倍,总磷超标0.6倍。

  公告显示,秦皇岛公司与秦皇岛市政府于2003年2月10日签订《关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秦皇岛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的秦皇岛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该厂的处理规模为12万m2/日,进水水质为CODcr≤350mg/L,NH3-N≤28mg/L。

  对于秦皇岛公司此次因排放超标被罚问题,国中水务在公告中称,此次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为进水水量超负荷,进水质量恶化,进水水质远超设计标准。

  国中水务的一位工作人员曾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称,秦皇岛公司(第四污水处理水厂)负责秦皇岛海港区市政污水的处理,主要就是居民污水。2015年以来,秦皇岛公司的相关部门就发现进水超标,而且超标很高,绝对不是普通居民用水这个标准,怀疑是工业用户偷排水进来。居民污水处理设备只符合居民污水处理,和工业污水处理相比,价格、工程、标准等均有差异。

  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表示,每月秦皇岛公司相关部门都要向秦皇岛市政府提交水质监测报告,报告均显示了秦皇岛公司的进水水质严重超标,公司已反映了多次,但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我们和市政府签订协议时,有一个免责条款就是如果进水超标,可免责。”上述国中水务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真是罚款,我们也会向相关部门进行索赔。”

  3.罚款千万后又被强制接管,专家企业有话说

  既罚款1300万、国中水务秦皇岛污水处理厂被政府强制接管的消息一出,迅速引起行业热议,许多行业人士表示,污水厂的进水口也是其他企业的排口,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不达标罚款就是霸王条款;污水厂运营商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执法权,因为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而受到处罚,这本身就不合理……

  那么,因污水厂出水超标而导致被政府强制接管,政府这样做是否合理?进水超标与出水超标在责任认定上应怎样划分?对于污水厂运营企业来讲,应该如何避免水质超标问题?如果污水厂运营企业已经履行了自身应履行的义务,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企业应怎样维权?

  带着以上几个问题,中国水网采访了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浙江省律协资源与环境保护专委会主任陈国强与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污水厂运营人员(以下简称“A某”)。

  强制接管是否合适?

  针对国中水务因污水厂出水超标而导致被政府强制接管,陈国强表示,在已有信息中无法判断政府是基于何种原因接管污水处理厂,从目前的法规制度来看,《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政府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对污水处理厂采取临时接管措施,包括取消特许经营权,政府临时接管的案例应该也不止这一例。

  A某认为,当污水处理厂达到法律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接管条件时可以强制接管,一般情况下当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环境不利影响时,为维护公共利益,会触发法定接管条件。该案中披露的排水超标倍数较低,明显未达到法定接管条件,至于约定接管,由于未提供合同明细暂无法判断。因此,接管是否合理还要主要取决于双方合同约定。

  进水、出水超标如何区分责任?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敬霞律师在参加E20组织的主题沙龙时曾表示,环保部门对出水超标进行行政处罚与进出超标要分开看。一方面,环保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是看结果,只有出水超标了,就会依照环保法规对污水厂进行处罚,这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执法;但是,另一方面,对于进水超标,必须在特许经营协议或PPP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实施机构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进水指标的水,如果项目公司可证明确实是因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并因此受罚,实施机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对项目公司遭受的处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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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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