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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3-31 09:52

来源:中国固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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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二十)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平等对待各类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坚决防范低价冲标、治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等异常情况。加强对环评报告编制时效和编制质量的考核,规范环境检测服务市场,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健全对环境治理技术服务企业的规范化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对第三方治理单位污染治理效果的评估制度,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一)创新环境污染防治模式。深化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改革,提升区域、园区、企业层面的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水平。开展县域、小城镇环境治理综合服务改革试点,实行按效付费。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环境医院、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服务,为企业提供定向精准的环境治理服务。引入保险机构等力量探索推进“保险+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环境守法“体检”服务。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浙江银保监局)

(二十二)强化环保产业支撑。通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等方式引导环境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重点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通过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等方式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大力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推动环境治理向“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

(二十三)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企业污水排放按水量、浓度实施差别化收费机制,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用能的价格机制,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用电累进加价,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八、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四)完善环境信用评价机制。落实国家政务诚信建设要求,完善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加快构建贯通省、市、县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信用综合监管体系和信用联合奖惩体系。健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实现环境信用评价重点排污单位全覆盖,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完善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在“信用浙江”网站发布。探索建立村镇、个人等不同层级环境信用评价规则。(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五)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应用。推行企业环境保护“健康码”,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构建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双随机监管模式,进一步拓展生态环境信用信息跨部门应用场景,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市场监管等多项领域设置“信用门槛”。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统一、信息归集机制完善、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九、健全环境治理服务体系

(二十六)深化环境治理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撬动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创新。扩大“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范围,建立健全以亩产排污强度为基础的环境准入制度。推进汽车安全技术检验与尾气检测“一件事”改革,推动辐射类行政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完善建设项目环境行政许可一次告知、预约服务、领办代办等服务举措,深化环评“领跑者”制度。拓展网上办事广度和深度,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由“可用”转向“好用”。(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七)实施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完善企业治污正向激励机制,对高质量发展的优势地区、优势企业、优势项目在环境资源要素指标上给予重点保障。完善能源“双控”制度,在能耗强度达标的前提下,对单位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项目,利用新增和腾出的用能空间优先给予保障。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帮扶机制,出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防止“以罚代管”。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进一步完善“专家顾问团+科技培训+社会化推广”的生态环境技术帮扶机制,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的政策举措,深化企业环保咨询日制度,到2022年,加快形成县域有亮点、市域成网络、省域全覆盖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格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

十一、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八)完善法规规章。推进环保法实施办法、海洋环境保护、辐射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移动污染源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鼓励市级层面先行探索环境治理领域的立法,为全省提供制度经验。健全改革与立法衔接机制,进一步保障环境治理领域相关改革成果的全面推行。及时清理与国家法律和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持政策执行的规范性统一性。(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司法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十九)完善标准规范。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化学纤维、制药等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推动污染地块风险评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规范等管理规程的制(修)订,推进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在标准制定时加强系统谋划、超前布局,为企业治污设施改造升级预留必要时间,提高政策可预期性。总结提炼各地环境治理领域标准化建设成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推进绿色制造相关产品标准,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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