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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如何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

时间:2020-03-24 10:18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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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局长成杰、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主任科员黄春雷出席发布会,并围绕《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文末附件下载查看详情)进行解读和回答记者提问。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杜其松主持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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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

杜其松: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首先对大家长期以来,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积极帮助宣传江苏生态环境系统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将对我厅刚刚下发的《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进行解读。下面,请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成杰局长解读《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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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杰:今年3月20日,我厅颁布了《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面,我就制定出台《意见》的基本考虑,以及《意见》的主要特点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个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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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意见》的基本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确保有恒产者有恒心。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省委省政府也以不同形式部署要求保护市场主体合法产权。我们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应意见,确保上级党委和机关决策部署在江苏生态环境领域落地见效。

二是回应社会关切推进依法行政。近几年来,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新发展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和有效落实,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但有些地区在生态环境立法、执法、行政管理和政策标准制定与落实过程中,依然还存在着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不规范、不全面、不精细等薄弱环节和问题,个别时段反映环保“一刀切”、机械执法、政策不连续稳定等声音还比较强烈,需要制定出台相应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期盼,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三是创新推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企业最在乎的是经济效益,最珍惜的是产权。通过制定出台《意见》,探索创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模式,平等、全面、依法、精准、有效地保护企业产权,有利于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和增加企业安全感、公平感、获得感。同时,也有利于引导企业守法自律、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四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生态环保工作。找到两者之间最佳的动态平衡点,在医疗废物处置、医药生产环评审批以及监督执法和信用评价等方面,作出特殊的政策安排,大力支持相关行业企业抓好复工复产,助力打好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有四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首创性。通过走访调研和同企业代表座谈获悉,省级层面出台加强企业产权保护方面的专项意见,这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还是第一家。

二是全面性。《意见》从政策法规、环境监管、行政执法、监察督办、信息公开和支援救助等6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基本覆盖了目前社会关注的企业产权方面的热点、焦点问题。

三是实操性。为便于各级贯彻执行,我们在主要条款中都有明确的次数、频度、比例以及程序性等约束性要求,可操作性比较强。

四是前瞻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思路,《意见》既有规范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的产权保护要求,也有下一步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方面的方向性意见,以确保兼具时效性和指向性。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结合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们提出了6条保护企业产权方面的意见,涉及23项具体内容。

第一,在政策法规层面提出,清理完善政策法规及标准,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成本,提升政策预期。

一是清理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生态环境领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确保平等、全面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二是完善标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出台化工企业关停整治标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与整治规范等制度标准,建立健全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为依法依规监管提供支撑,防止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是保持政策连续稳定。在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时,必须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加强合法性和公平性审核。颁布实施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过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为企业产品与工艺升级和治污设施改造预留足够时间。

四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计划,主动公开并解读政策法规,坚持送策上门、送法入企,开展“环保学习日”活动,组织对企业法人、环保负责人等进行政策宣传和守法提醒,提高政策法规及标准的知晓度。

第二,在环境监管层面提出,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标杆豁免,减轻企业负担。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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